2026年08月19日 Wed

大模型时代个人信息删除权的

  重构与实现

《文摘报》(2026年08月19日 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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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光明学林
文摘报 2026年08月19日 Wed
2026年08月19日

大模型时代个人信息删除权的

  重构与实现

  生成式人工智能使个人信息删除权陷入行使困境。一方面,个人信息一旦经语料训练嵌入模型结构,便与模型参数深度耦合,难以被彻底删除;另一方面,即便删除原始训练数据,模型仍可能基于“记忆”推断生成相关信息,使法律上的“删除”无法实现“被遗忘”效果。这一困境是立法选择与技术变革共同作用的结果。我国《民法典》第1037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采取了接近“删除本质论”的立场,将权利的核心权能限定于“删除”这一单一行为模式,而大模型参数化、不可逆的技术机理,使这一履行方式与其规范目标之间丧失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破解之道不在于维系技术上无法兑现的履行方式,而在于回溯权利本源。从语义维度看,欧盟立法始终使用“擦除”而非“删除”,前者的语义重心落在“使信息不再可被获取”的效果状态,并不以清除原始载体为必要,“谷歌西班牙案”仅要求移除搜索链接即认定目的达成。从意义维度看,这一权利自“梅尔文诉里德案”起便指向人格自由发展与社会再融入。可见“删除”只是实现“被遗忘”的一种技术路径,“被遗忘”才是权利的本质与目的。

  以“被遗忘”为规范目标,个人信息删除权应当突破单一的“删除”模式,扩展为“删除权”与“限制权”并举的复合权利架构。前者旨在删除数据,后者则在删除履行不能时,通过限制访问、使用、生成与传播的四维权能,实现与删除“功能等同”的保护效果。“限制权”并非删除权的“打折版”,而是删除权在新技术条件下的“等效版”,其适用以彻底删除在技术上确无可能或成本显著失衡为前提,并须以可观测、可复现的指标接受检验。

  相应的,大模型提供者的法律义务亦应转向“删除”与“限制”并举的双重结构,即在数据可定位的模型应用层延续删除义务,在信息已被参数化吸收的基础模型层转向限制义务,并辅之以更严格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与面向个案的限制化替代履行程序。

  (《当代法学》2026年第4期 付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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