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7月29日 Wed

公告(13-16版中缝)

《光明日报》(2026年07月29日 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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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版:公告(中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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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 2026年07月29日 Wed
2026年07月29日

公告(13-16版中缝)

公告专栏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豫1621民初3760号

  邓氏艳庄(DANG THI DIEM TRANG):

  本院受理的(2026)豫1621民初3760号原告李勇奎与被告邓氏艳庄(DANG THI DIEM  TRANG)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邓氏艳庄(DANG THI DIEM  TRANG)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公告

  邓有相:

  本院受理黄月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邓有相向原告黄月秋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2、判令被告邓有相向原告黄月秋支付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26年6月8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四倍标准计算的利息计120752元;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邓有相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曲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公告

  罗燕:

  本院受理原告唐金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6)云0581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罗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唐金祥货款13640元。二、驳回原告唐金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3破38号

  本院根据浙江华宇高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6年7月21日裁定受理温州市瀚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旸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7月27日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瀚旸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6年9月4日前,向瀚旸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瑞安市罗阳大道东晖华庭商业楼五楼A513室,联系方式:陈周13958830196、林翔18815049316)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瀚旸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瀚旸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6年9月10日下午15时00分在温州破产法庭第三审判庭(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39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瀚旸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726民初2979号

  楼兴江、楼惠英:

  本院受理原告蒋昌元与被告楼兴江、楼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9月16日下午15时00分在仙华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鄂2801民初4594号

  包乐群、杨敏:

  本院受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行申请执行包乐群、杨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行的申请,本院将依法对你们名下位于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10号C01幢-134、147、245号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及网络司法拍卖。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本院为办理上述案件的选择鉴定(评估)机构通知书、拍卖的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6年8月31日9时30分在本院司法技术部门办理选择评估机构的评估事宜;定于2026年8月31日15时30分进行现场勘察。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即放弃包括参加选择评估机构、知晓已选择确定的评估机构、参加评估现场勘察、接收评估报告、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对拍卖的执行裁定提出异议等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燕杰英、魏娟娟、魏丽:

  本院受理原告魏丽娟诉你们和魏刚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你外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院(2026)皖1621民初6365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工业园区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程玲(程长云):

  本院受理原告万卫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外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院(2026)皖1621民初6362号民事裁定书及本院(2026)皖1621民初63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工业园区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涡阳县徽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邓国成:

  本院受理原告相燕维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21民初4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相燕维与被告涡阳县徽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24年7月22日签订的《培训服务协议书》;二、被告涡阳县徽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相燕维6800元;三、驳回原告相燕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涡阳县徽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徐青松: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与徐青松、贵州君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0103民初4893号的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郭朝凤、罗敏: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黔0103民初4521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以上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以上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

  黄兆彩、赖志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黔0113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77686.9元及截至2025年12月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4971.03元,2025年12月3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对二被告名下位于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环路757号优品新城50栋1单元26层3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27元、公告费50元,后续产生的公告费以票据为准,由二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

  谭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0113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6600元及截至2026年1月4日的利息1318.81元、复利11.17元,合计77929.98元,2026年1月4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个人自助小额借款业务要素变更申请表》的约定继续计算至所有款项全部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1元、公告费50元,后续产生的公告费以票据为准,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

  林静、杨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黔0113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内容为:一、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6679.07元及截至2025年12月16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9335.06元,2025年12月16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对二被告名下位于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0组团24号楼1单元25层1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8元、公告费50元,后续产生的公告费以票据为准,由二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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