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4-15版中缝)
公告专栏
■减资公告:北京柜横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MAC8MEP38G)经股东决定,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由原注册资本人民币350万元减少至50万元,请有关债权债务人自公告见报之日起45天内向本公司提出清偿债权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特此公告。
■债权债务公告:萍乡市携手志愿者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60300MJC842110T)经理事会决议注销,请债权债务人于公告之日起45日内联系处理相关事宜。联系人:肖世招,电话:18907991658。
■债权债务公告: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新余市南方理工学校于2026年7月21日经第3届暂行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教育部主管部门批准(余教办字[2018]72号)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请有关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联系人:陈志鹏,电话:13755553391,地址:新余市渝水区珠珊镇镇政府旁。
■债权债务公告:宜昌市夷陵区邓村薇菜协会经会员大会决定,从2026年7月29日起注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205065654813316,清算组成立进行清算。请债权人见报后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此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协会清算组申报债权。
■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注销公告: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孔家埭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决定注销,清算组已成立,望债权人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本公告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电话:0571-86939856。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孔家埭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2026年7月29日。
■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注销公告: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花园岗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决定注销,清算组已成立,望债权人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本公告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电话:0571-88367975。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花园岗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2026年7月29日。
公告
深圳市煜生辉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本局已受理杨建新诉你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福州市(长乐区)举证通知〔2026〕509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送达之日起7日内进行举证。
福州市长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
唐冰(身份证号:510681********0315):经核查,您父亲唐振泉,社会保障号码:519001****
****0338,于2023年9月去世,多享受2023年10月至2024年9月社会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58648.98元,大写伍万捌仟陆佰肆拾捌元玖角捌分。我单位于2026年5月28日向您公告送达了《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您未按要求退回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有关规定,现责令您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退回我单位指定账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您送达《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故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请将多享受的58648.98元退至以下账户:收款账户名称:广汉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银行账号:2010900001382519,开户银行: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行,并附言:待遇享受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退回多享受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电话:0838-525014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四川省广汉市天津路西一段。
广汉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2026年7月29日
关于许凤阳认定工伤决定的公告
贵池区香盈制衣厂:我局依法受理你单位职工许凤阳的工伤认定申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许凤阳于2026年5月20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6年6月1日我局受理,2026年7月22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贵人社工伤〔2026〕210号)。本机关认定:许凤阳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秋浦东路168号,联系人:徐伦旺,电话:15805663927。
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仲裁公告
威海圣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姜明超与你之间(2026)威仲字第0147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由刘秀玲担任首席仲裁员,与仲裁员董军超、孙华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定于2026年9月8日14时在本委仲裁四庭进行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组庭及开庭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威海仲裁委员会
高原: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毕明艳与你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威仲字第0327号案件的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须知、当事人的仲裁权利和义务等相关材料。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威海仲裁委员会
法院公告
蚌埠恒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纪学坤诉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2026)皖0304民初2948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常培喜:本院受理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26)皖0304民初235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蚌埠恒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纪学坤诉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2026)皖0304民初2948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姚文军:本院受理原告贡凤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6)皖0304民初297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王计月:本院受理原告胡秀环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因你们无法查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304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不准予原告胡秀环与被告王计月离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五河县上诚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雅因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26)皖0304民初2811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皮李龙:本院受理原告路洁诉你离婚纠纷一案(2026)皖0304民初272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赵纯勇:本院受理的高乾坤诉你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1127民初35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彭志兵:本院受理原告胡燕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984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胡燕群与被告彭志兵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新堰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中筑邦系统工程(湖北)有限公司、祁承卓:本院受理原告李玄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984民初3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中筑邦系统工程(湖北)有限公司、祁承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玄支付机械费用136560元;被告祁承卓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新堰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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