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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5年02月07日 星期五

    比较法律文化与区域国别学研究

    作者:于 明 《光明日报》( 2025年02月07日 11版)

      【光明学术笔谈】

      比较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研究的一个重要侧面。自20世纪80年代始,中国学者就开始探索从“文化”视角开展比较法律传统的研究,将中国传统法的价值、观念与文化逻辑置于比较法视野中重新审视,并形成了令人瞩目的成果。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当前中国比较法律文化研究还须探索新的学术增长点。其中,比较法律文化在区域国别学这一新兴交叉学科中的应用,尤其值得关注。

    比较法律文化在区域国别学研究中的应用

      随着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的持续提升,中国在全球治理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角色愈发重要。如何建构中国自主的区域国别学知识体系,已成为当前中国社会科学发展的热点议题。法律在对外交往和全球区域治理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区域国别法研究也必将在区域国别学研究中占据重要位置。而在这一过程中,比较法的研究,尤其是比较法律文化的研究,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从研究领域看,当代中国的比较法律文化研究应以“全球南方”国家为研究重点。在“一带一路”倡议和“金砖国家”等对外合作机制中,东南亚、南亚、中东、非洲、拉美等“全球南方”国家已成为新时代中国对外合作的重点区域。但在西方传统的比较法研究中,对于这些非西方国家法律的研究依然欠缺。西方比较法的经典著作基本围绕“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等传统主题展开,带有明显的西方中心色彩,非西方国家法律所占的比例很低。加强对“全球南方”国家法律的比较研究,既是基于中国国家利益与对外合作的现实需求,也是中国比较法可能超越西方传统比较法,进而作出独特学术贡献的历史契机。近年来,一些中国学者已在印度法、伊斯兰法等领域作了可贵探索,但就全国整体研究而言,依然任重道远。

      开展“全球南方”法律研究,首要的是关注这些国家现行的法律制度与规则,对规范层面的法律问题进行教义学和对策性研究。但比较法的文化视角提醒我们,对于他国法律的理解,决不能仅仅停留于“纸面上”的规则,不能止步于低水平地翻译或介绍非西方国家的法律规范、文本与制度,而必须深入作为“符号”的法律所折射的“意义之网”中,理解特定文化情景中行动者的认知模式与行动逻辑。只有当研究者通过“参与者视角”而非“旁观者视角”,进入对象国的深层文化结构与精神世界中,通过“移情潜入”的方式深入领会法律规则与制度的“底层逻辑”,洞悉对象国民众的利益诉求、行动动机与文化逻辑之后,才可能就对象国真实的法律图景形成全面深入的理解,进而正确地指导实践。比如,在共建“一带一路”和中国企业“出海”过程中,必然涉及与非西方国家和企业的法律纠纷。对此,只是满足于简单查明对象国法条或判例,并根据规则字面含义给出“纸上谈兵”式的法律对策是远远不够的。事实上,在广大亚非拉地区,由于被殖民与被动移植西方法等历史原因,“纸面上的法”往往与“行动中的法”存在较大差异,与普通民众的“观念之法”甚至南辕北辙。因此,国别法研究者如果拘泥于法条的“字面意义”,往往会对这些地区法律生活中的真实行动准则产生错误认知,从而严重误导法律实践。因此,一流的区域国别法研究者首先应当是真正的“国别通”,不仅熟稔对象国的法律规则与制度,而且洞悉隐藏在表面规则之下复杂多元的非正式规范,以及在长期历史中形成的决定这些规范的价值、情感与思维模式。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有效应对涉外法治中的疑难问题,切实维护中国的海外利益。

    比较法律文化对区域国别法研究方法论的启示

      从方法论上说,当前区域国别法研究应超越功能与文化的二元对立,建构“在多元中寻求共识”的比较法研究新范式,推进法律文明交流互鉴。

      在学术史上,比较法律文化产生于对传统功能主义方法论的反思。在文化进路的比较法学者看来,功能主义过于偏重“求同”而忽视“存异”,其假定每种文明都存在共同的社会问题,专注于发现不同社会中法律制度的共性与相似性,但也因此暗含着排斥差异和歧视“他者”的倾向,甚至可能隐藏着“法律帝国主义”的危险——通过貌似中立的功能比较,建构西方法律传统对于非西方国家的支配。作为功能主义的反对者,比较法律文化的研究者尤其强调刻画和阐释差异,珍视和保护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当代中国的区域国别法研究应打破西方中心主义藩篱,推进文明交流互鉴,更多地借鉴比较法律文化的进路,坚守尊重差异与多元的基本立场。

      中国区域国别法研究在借鉴文化比较范式的同时,也应清醒意识到这种重在“求异”的文化比较中可能隐藏的相对主义陷阱。比如,一些西方文化比较论者强调,所有法律制度都只能是地方性文化的产物,“任何一个人都无法成为他人”,无论是作为解释对象的法律文本,还是作为解释主体的比较法学者,都置身于特定文化情景之中;因此,不同法律文化在根本上不可通约、不可“转译”。这种观点必然导致任何法律文明之间的理解与沟通变得不可能。显然,在当代中国区域国别法研究中,如果一味强调这种刻意“求异”的研究方法,同样会导致比较法研究的碎片化,夸大和固化差异,从而不利于推进法律文明之间的交流互鉴。

      因此,新时代区域国别法研究应当从中国文化的主体性出发,借鉴功能比较与文化比较的各自优势,构建有中国文化自觉的区域国别法研究方法。当代中国对于“全球南方”的比较法研究应当吸取尊重差异的文化比较方法,并将其与中国文化中“和而不同”“美美与共”的文化特质相结合,理解、欣赏与尊重非西方国家法律文化的独特性和多样性。同时也要避免刻意“求异”而排斥“求同”的片面性,在广泛文明比较、相互理解尊重基础上寻求中外法律文化的互鉴与融通,构建“在多元中寻求共识”的比较法研究新范式。

      具体而言,当代中国对于非西方国家的比较法律文化研究,一方面,应尽快完成对非西方国家法律研究的“补课”,深入学习对象国的法律历史、制度与文化;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走出书斋,借鉴人类学田野调查的研究方法,开辟对象国的海外田野,全面获取一手的有关“全球南方”的“在地性”法律知识,打破西方殖民主义知识体系的禁锢。比较法律文化研究已经揭示,任何对于他国法律文化情景的习得,都无法仅仅依靠书本中的知识,而必须借助于长时段的在地生活与“沉浸”,与对象国的职业法律人和普通民众建立广泛深入的联系,如此才能真正深刻理解各种法律行动背后的价值、动机与文化逻辑,从而穿越文化障碍、实现对文化情景的“深描”与“移情”。唯有如此,中国学界才能尽快形成对“全球南方”法律制度与文化的整体性知识,从而建构中国自主的区域国别法学知识体系。

      (作者:于 明,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涉外法治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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