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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5年02月07日 星期五

    习惯法实践的文化解释进路

    作者:陈寒非 《光明日报》( 2025年02月07日 11版)

      【光明学术笔谈】

      作为一种内生型社会治理规范,习惯法普遍存在于人们日常生产生活实践,其背后承载着特定的文化意义。早期的法律文化研究,主要从历史文献、碑刻档案中发现中国传统社会的习惯法及其文化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现行有效的习惯法。在总结和反思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当前法律文化视角下的习惯法研究应重点关注当代中国习惯法实践,通过田野调查发现“活的”习惯法,进而揭示习惯法实践背后的文化意义。概括而言,面向习惯法实践的文化解释,要求将习惯法置入特定的“小传统”文化语境中,把文化作为解读框架,探讨习惯法的形成、运行和作用机制。

    习惯法形成机制的文化解释

      此种进路强调文化因素在习惯法形成中的主导作用,将习惯法视为地方文化传统、社会实践和权力关系的产物,主张探讨习惯法在特定文化语境中的生成、发展和合法化过程。

      理解习惯法形成的文化语境。地方文化传统对于习惯法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价值观念和伦理规范塑造出行为准则,并在重复性的公共仪式活动中将其逐渐演变为有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最终在共同体文化认同的基础上将习惯法嵌入集体记忆。因此,当我们在解释某个习惯法规则的形成原因时,应首先从其文化语境入手。例如,黔东南锦屏县文斗村的村规民约中有“严禁砍伐村寨两边不论大小风景木”的规定。之所以有此规定,是因为当地自古以来就形成了深厚的敬树文化信仰,以至于将敬树习惯载入村规。

      理解习惯法形成的文化互动。习惯法一般在社区成员的互动博弈中形成,也会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迁。习惯法会在社会互动中不断吸纳新的元素,以适应共同体内部的文化转型和现实需求。例如,笔者在广西博白县调查时发现,面对新出现的土地流转、集体经济管理等问题,当地村民通过社区协商等方式对传统习惯法进行调整,创设出更符合当地实际需求的习惯法。又如,当前一些地方政府主导的针对彩礼、丧葬、礼尚往来的移风易俗改革,同样对当地习惯法的形成与变迁有着重要影响。

      理解习惯法形成的象征意义。习惯法的形成具有特定的文化象征意义,其既代表着权威秩序的形成,又意味着文化认同与权力的再生产。例如,笔者在湘北地区调查发现,当前民间地权实践中广泛存在着“祖业权”规则,其象征着宗族文化和以“业”为中心的财产法观念,代表着特定宗族社会中的人们对宗族文化的认同。反之,“祖业权”规则也同时维系着农村宗族小共同体,用于巩固宗族组织在社区中的权力结构。

    习惯法运行机制的文化解释

      此种进路强调从文化视角分析习惯法在具体社会中的执行和运作过程,关注文化因素如何塑造规则的传播、遵守和调整方式。

      阐释习惯法运行的文化基础。习惯法的合法性往往来自共同体的文化积淀,其权威性来自共同体成员的文化认同。例如,笔者在锦屏县石引侗寨的田野调查中发现,北侗地区房族组织主要通过协助村务、主导公益、族规引导和纠纷解决四种方式参与乡村治理,形成极具特色的“房族治理”模式。房族组织按照族规进行社会治理的权威性,来自人们对宗族文化的认同,这也是宗族习惯法运行的文化基础。

      阐释习惯法的传播与内化机制。习惯法往往通过共同体成员之间口头传承的方式进行传播和内化,并选择通过公共仪式或象征性场所进行展演,从而增强社区集体记忆和规则的权威性。从文化与社会互动的视角来看,这一机制包括正式与非正式的传播方式,主要表现为教育、社会规范和实践强化等内化路径。例如,苗族的“贾理”主要靠口头传承、口授心记等方式传播,将苗族社会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文化观寓于一个个具体而平实的故事之中,通过集体叙述将规则内化于心,体现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上。

      阐释习惯法执行和遵守的文化机制。习惯法主要通过“面子”“声誉”“舆论”等柔性机制来执行,其中“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等社会治理主体的社区调解是习惯法执行的重要方式,同时这些主体的执行实践又会促进习惯法的“生长”。习惯法得以有效执行与遵守的基础就在于对上述主体权威地位的文化认同。例如,广西金秀下古陈村的石牌头人属于传统型权威主体,其在乡土社会纠纷解决过程中会对习惯法规则进行灵活变通,从而不断创造出新的习惯法规则。

    习惯法作用机制的文化解释

      此种进路强调通过文化视角分析习惯法在调节社会行为、解决矛盾、构建秩序等方面的功能与实现方式,正是文化因素赋予了习惯法意义、权威和执行力,使其在特定社区中持续发挥作用。

      发现习惯法的文化功能。这主要包括诸如秩序维持与社会整合、道德教化与行为引导、矛盾化解与社会救济等。例如,笔者在田野调查中发现,锦屏县华寨村的“以歌劝和、合约管理”模式,充分利用合约、民歌等文化语言和象征符号来化解纠纷。当出现矛盾纠纷时,当地村民通过“合约柱”“合约碑”“合约食堂”等文化载体,采用放“劝和炮”、唱“劝和歌”、送“劝和匾”、吃“劝和饭”等文化形式,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促进邻里和谐,使纠纷解决更符合地方社会治理的文化逻辑。

      阐释习惯法作用机制的文化意义。这主要包括阐释特定文化情境下习惯法的调适意义、解读习惯法通过文化嵌入发挥作用的过程等。例如,当微信等互联网社交媒体普遍进入乡村社会后,传统人际交往规则受到互联网文化的影响,出现人际交往范围的扩大与碎片化、人情交往规则的虚拟化、舆论权力结构的多元化以及沟通方式的代际差异化等变化,此时习惯法需要通过文化适应性机制实现规则更新。

      分析习惯法作用机制的具体形式。这主要包括基于文化的冲突解决、基于文化传统的资源分配习惯、基于文化嵌入的多元规则互动等。例如,社区调解中的“脸面”与关系维持是一个独特的社会文化现象,特别是在强调人际关系的熟人社会背景下,脸面保护有助于降低冲突的对抗性。

      总之,走向实践是当前法律文化解释理论再出发的基本路径。只有将法律的文化解释置入习惯法实践,并在实践检验中不断完善,才有可能使其从边缘走向中心,进而为中国法治实践提供智识贡献。

      (作者:陈寒非,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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