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学术笔谈】
编者按
法律文化研究在我国迄今已开展数十年,对于推动法学发展作出了重要学术贡献。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当下,法律文化研究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本刊邀请三位学者分别从不同角度撰文,回顾法律文化研究的发展历程,反思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探讨在当下高质量开展法律文化研究的具体着力点,以期推动法律文化研究焕发出新的学术生命力,进而助力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
若从1985年“法律文化”首次以专节知识点形式出现在法理学教材中算起,关于法律文化的专门研究在我国法学界迄今已开展了四十年,以“法律文化”为旗号的学术成果,在总量上可谓相当可观。不过,2006年前后就有一些学者冷静地指出,标举“法律文化”之名的研究虽然仍在继续增多,但整体来看呈现出在学术上难以推陈出新的疲态。这提醒我们注意,法律文化研究在我国法学界并非始终蓬勃兴盛,而是在发展了多年后曾遭遇到某种瓶颈。要想寻找到突破上述困境的有效对策,不妨从学术史角度的问题式反思开始。
最初因何蔚为风潮
早在民国时期就有个别学者零星使用了“法律文化”一词,20世纪50年代亦有一些学者在讨论“法的继承性”问题时使用过“法律文化遗产”“法律文化”等表述,但“法律文化”概念得到越来越多法学研究者的专门关注并被广泛使用,则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的事情。
1985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孙国华教授在其主编的《法学基础理论》《法学基础理论讲义》等多本面向全国的法理学教材中,首次专门设置题为“法律文化”的一整节文字内容加以介绍,这标志着“法律文化”正式进入中国法学理论的知识体系。此后不久,关于“法律文化”的讨论就成为我国法学界的一种新学术思潮。不少法学研究者针对法律文化的定义、结构、范围、层次、特征、分类、功能、发展规律等诸多方面问题进行了研究,甚至还有学者提出建立“法律文化学”及其分支学科的设想。
在回顾这段学术史时,许多学者都强调,法律文化研究在我国法学界的最初勃兴,乃是20世纪80年代“文化热”在法学领域的一种延伸。此种论断注意到了特定时代背景对法学研究的影响,但倘若只是停留在以这一外部因素所产生的影响来笼统解释上述学术现象,则会错失对许多值得进一步关注的内在问题的思考。
从法学学科自身发展来看,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推动法律文化研究在我国法学界走红的最根本因素,是当时在“现代化”这一时代目标共识下,基于对此前历史经验教训的反思,越来越多的法学研究者意识到我国法制建设之文化土壤问题的至关重要性。法律文化研究的异军突起,是我国法学界对法律制度与法律观念之复杂关系的认识走向深入的结果,即认为法制现代化的真正实现,单靠立法文本意义上的法律制度不够,还要通过变革那些潜在制约着现代法制建设的旧的法律观念,使民众内心的观念意识最大限度与法制建设所追求的现代价值相契合。
后来为何热度不再
法律文化研究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勃兴后,仅仅过了十余年,便不复最初那番轰轰烈烈的景象,一个主要原因是“法律文化”概念长期以来缺乏具有普遍共识性的清晰界定。从民国时期到1985年之前,虽然有个别中国学者曾使用过“法律文化”一词,但几乎都没有就此概念的内涵作过明确的界定。从1985年开始,我国一些法学研究者尝试着对“法律文化”概念的内涵进行说明:一些学者将对“法律文化”概念之内涵的理解要点放置在态度、信仰和价值等精神文明层面;也有许多学者倾向于对“法律文化”作宽泛的解释,将其视为一个既包含制度之维、也包含观念之维,甚至还包括器物之维在内的概念予以泛化使用,结果造成其笔下使用的这一学术新词所指涉的内容,实际上几乎就相当于全部的法律现象。此种在“法律文化”概念定义这个前提性问题上缺乏基本共识的“同词异义”局面,大大影响了法律文化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开展,以至于有学者在20世纪90年代感慨说,“法律文化”这一概念当初在我国法学界开始流行之初,就已经被滥用和庸俗化了。
除了对“法律文化”之概念内涵的理解上长期异见纷呈外,导致法律文化研究后继乏力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则出在研究方法层面。例如有法律史学者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曾谈及法律文化从某种角度而言是一种方法,强调法律文化研究就是运用综合、系统的方法来描述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宏观体系。此种观点固然有助于克服过于强调分门别类而导致的学术视野窄化,但也存在容易变成大杂烩的学术危险,无法提供可操作化的研究方法具体指引。因此,诸如此类的学术处理方式,自然也就无法真正推动从“作为名词标签”的法律文化研究向“作为学术方法”的法律文化研究的跃升和转变。
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法律文化研究当中,法律史学者梁治平打出的学术口号“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令人印象深刻,他的《法辨》《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法律的文化解释》等书被公认为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法律文化研究方法。但是,如果将他在这一时期的不同阶段先后主要采用的法律文化研究具体方法进一步细分为“法律文化的比较类型学”研究方法和“法律的文化解释”研究方法,那么可以发现二者皆存在着制约其能够在当下被加以发扬推广的内在问题。具体而言,当时新出场的那种“法律文化的比较类型学”研究,受到20世纪80年代“文化热”思潮中侧重批判中国传统文化的风气影响,常常以西方法律文化类型及其特征作为判准,致力于对作为另一种类型的我国固有法律文化进行批判。随着我国法学界对西方中心主义的检讨和反思,尤其是文化主体性意识的觉醒和强调,越来越多的研究者们意识到需要对此种研究方法加以扬弃。梁治平本人后来也曾就此进行过省思。“法律的文化解释”研究强调对法律设置、法律过程背后深层的“根据”和“意义”进行探求和追问,因此具有思辨意义上的深刻性,并展现出对中国法律传统的“同情的理解”。但此类研究要求操持这一学术进路的研究者须具备人类学、语言学、哲学诠释学等许多法学学科之外的丰富知识积累,再加上又刻意将自己的用武之地主要限定在法律史的领域,并不处理具体的现实问题,故而在越来越强调面向实践的我国法学界内部,此种研究方法尽管具有鲜明的学术特色,但不易赢得众多同行对其加以效仿。
当下如何寻求突破
在文化议题备受重视的当下,尤其是随着“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成为我们共同面对的时代使命,法律文化研究也迎来了新的学术发展契机。如何推动法律文化研究的突破发展,乃是需要法学研究者们共同思考的一个重要学术问题。基于上文所述,既然导致法律文化研究先前陷入困境的两大主要症结分别在于概念界定和研究方法,那么不妨也重点从这两个方面着手,探讨如何推动法律文化研究在当下重新焕发学术活力。
一方面,在“法律文化”概念的内涵界定上寻求凝聚出某种基本共识,避免其沦为一个被随意泛化使用的装饰性语词标签。就此而言,应将理解要点明确定位在观念之维上面,这样有助于将法律文化界定为一个内核清晰明确的研究领域。例如当我们思考如何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时,便能够将具体的思考着力点聚焦到“出礼入刑、隆礼重法”“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天下无讼、以和为贵”“德主刑辅、明德慎罚”“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等理念、价值、思想、观念的古今传承上面。
另一方面,注重从多个相关的分支学科当中汲取学术资源,开拓更新关于法律文化的研究方法。从学术史回顾的角度来看,法律文化研究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在我国法学界勃兴时,法律史学者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学术先锋作用。除此之外,当时还有其他两股同样重要的学术推动力量,即从事法律文化基本理论研究的法理学研究者,以及关注现实法制建设实践的法社会学研究者。易言之,法律文化研究在我国法学界兴起之初,便得益于多个知识来源和存在着多种研究进路。因此,当下要推动法律文化研究的深化开展,需要从上述相关的分支学科中充分汲取智识资源,形成开阔的研究视野和融贯的研究方法,强化对现实问题的关注和回应能力,服务于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
(作者:尤陈俊,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