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与法学理论,自近代以来,受清末“礼法之争”及欧美“文明等级论”的影响,学界形成了中国“古代无法理学”论或者“法治主义遽亡”论等诸多理论偏见。所幸者,近年来党中央倡导“文化自信”以后,我国法学界于近代以来的法理学观多有理论上之反思,形成了很多理论创见。
武汉大学资深教授李龙先生的《中国法理学发展史》,正是这样一本具有理论开创性和深刻反思性的中国法理学史著作。李龙教授笔下的中国法理学发展史,富有鲜明的民族性。在历史回顾中呈现出的中国法理学,其内在精神可归结为“互文性”与“主体性”“历史性”三大特征。
在本书中,李龙教授立足于更为宽广的文化视角,对于“法”“法理”“法理学”做了富有开拓性的“互文性”研究。明确指出:“‘法治’本身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一种理念,具有明显的‘共性’,是人类治理国家的精华。因此,在这个基础上,我们还必须继承和弘扬人类法治文明的精华,要合理借鉴中国古代法理学中的合理因素,充分利用本土法治资源。同时,也要合理借鉴外来法治资源,切实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从而,使中国法理学成为既有民族特点,又集法治文明之大成的学贯中西、理论深厚的中国法理之学。”
一般认为,法理学乃是法学的一般理论与基础理论,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性。然则,法理学是否应该可以因文化传统之差异而拥有独特的民族性与国别性?历史上,尽管莱布尼茨等西方学者曾经盛赞中国的传统文化,但是此后欧美的哲学家及法哲学家如孟德斯鸠、黑格尔、韦伯等人,则对于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华民族持有较深的偏见。李龙教授在本书中倡议,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法理学的五个面向,此即“学理面向”“本土面向”“大众面向”“实践面向”“世界面向”。依循这一基本思路开展中国法理学发展史研究,正好可以为“构建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理话语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
李龙教授对于法理学研究范围的界定,更为接近于博登海默等学者的立场。在早期的研究中,李龙教授曾经创造性地将现代法理学的内容概括为“本体论”“发展论”“运行论”“范畴论”“价值论”“关联论”等五大部分。在本书中,先生进而将“法理”概括为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即“法的原理”和“法的公理”,并将中国法理学发展的过程大致可以概括为“中国古代法理学”“中国近代法理学”“现代法理学”等三个阶段,由此凸显了中国法理学发展的历史性特色,构成了中国法理学发展史之鲜明的学科特征。
综观《中国法理学发展史》一书,洋洋洒洒20多万字,其纵论中华数千年来之传世经典,探究中国历史上之“法的原理”与“法的公理”。李龙先生以80多岁之高龄,耗时数年,亲力亲为,完成这一拓荒之作,堪称中国法理学界之盛事。感佩之余,我们亦当跟随先生之后,在中国法理学史这一领域继续开拓耕耘。我们深信,中国法理学者一定可以逐步建立起真正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中国法理学话语体系,屹立于世界法理学理论之林。
(作者:周刚志,系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中国法理学发展史》 李龙 著 武汉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