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曾险些被排除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201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在着力构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体系的大背景下,整合了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之后的中国法律史继续成为法学核心主干课程,并在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分值得到大幅度提升。在此背景下,中国法律史学科的近忧得以缓解。但应该看到,法律史学的危机依然存在,这种危机来自缺少现实制度贡献、缺少人才吸引力、未能贯通传统和近代法学的知识体系等多方面。如若不能对法治国家建设和文化传承与创新作出应有贡献,学科衰微的远虑仍然挥之不去。
是否应该让每位法学专业的学生都去学习中国法律史学?这一学科是否应该设置众多的教师岗位?这看起来是对教学课程体系的质疑,实际上是对中国法律史学科的质疑,是对法律史学知识体系的质疑。中国法律史学是否是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如果是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它所提供的知识是否是法学体系所必需的?是否有益于其他法学学科?不以实际的知识贡献回应这些问题,法律史学就缺乏作为一个学科的相对独立性和自足性。
在现代社会科学领域,绝对独立、自给自足的学科是不存在的。一个学科具有区别于其他学科的标志性知识特征,能够提供不可替代的知识,就构成了一个相对独立和自足的学科。
中国法律史是在法律史料考据的基础上,对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法律事件、法律人物、法律思想等各种法律现象加以叙述分析,对法律秩序类型的演变、价值做出评判。中国法律史是历史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其与历史学有着密切的联系,也有着重要的区别。中国法律史与历史学的联系在于,其建立在历史学的可靠性基础之上,法律史料的考据分析首先是历史学的方法,也是法律史学的基本方法之一;然而法律史学最终要在考据的基础上对法律制度的生成演变、规范形态、规范功能做出描述分析,对法律规范价值、规范体系与法律秩序做出评判。例如对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中古代法律史料解读与进一步研究,对近代沈家本法律史料的收集汇编和研究利用,都是历史学所难以独立完成的,所取得研究成果首先是直接的法律史知识,然后才具有更广泛的历史意义。
相对于法理学、宪法学和部门法学而言,法律史学有其知识的相对独立性和知识功能的不可替代性。法理学、宪法学和部门法学从一般理论或法律关系角度出发,要解决现实法律内在规范体系、外部规范体系和价值体系的统一,一般的或类型化的法教义学是其标志性知识特征;对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和法律秩序的实现的探究,是其知识功能。法律史学通过法律史料考据和分析,客观描述一定历史时段内法律制度的生成演变、应然法律设计与实然社会秩序,分析应然与实然歧变的原因,对一系列法律事件中的法律人物、法律思想加以评判。建立在考据、描述、分析、评判的基础上,法律史学对法理学、宪法学和各部门法学可能提供四方面的知识支持。
其一,从微观的角度考证描述法律概念、法律观念、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将历史与现实联系起来,以法律历史知识阐释、支持现实法律制度。例如清末的民律草案制订者,在“立法理由”中对“亲属法”“继承法”的法律史解释,成功地确立了近现代法律概念和制度。
其二,将短时段和长时段分析结合起来分析法律变迁与法律改革的经验教训。汉文帝和汉景帝废除肉刑的改革是最为显著的例子。汉文帝最初的刑制改革,改革的方向和出发点都是好的,由于经验不足、技术设计存在问题,改革效果并不好;后来经过汉景帝两次改革,才最终确立了新的制度体系。可见,对一个大国而言,即使是一项取得共识的、方向正确的法律改革,也必然是一项长期的、连续性的工程。
其三,法律的核心价值与法律制度体系的一致性,对于法律秩序的良窳至关重要。《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律典的楷模,其最为经典的是体现了“中道”(公平的价值)与“数字化刑罚等级”(刑罚制度体系)的融贯统一。
其四,法律史学具有客观评价和扬弃继承的功能,有助于法学体系和法律体系的发展。自汉书刑法志开始,中国古代创设了对刑法的历史评价,并且最终的评价话语权掌握在后人手中,这惕厉每一个政治法律人物不仅要扮演时代角色,还不得不对历史负责。在评价基础上形成的扬弃继承的功能,使得国家的法律体系具有极强的历史继承性,并在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建构完成。
与此同时,法律史学的知识体系具有开放性。这一学科需要历史学的知识基础,需要部门法学的规范分析、体系分析、价值分析的方法,因而,法律史学科并不排斥历史学中作为专门史的法律史,也兼容各部门法律史。作为专门史的法律史、部门法律史都有助于完成中国整体法律史的知识拼图,实现古今法律的贯通,构建一个知识源流清晰的中国法学体系。
(作者:张生,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