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使党的指导思想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国家指导思想,这是在为我们立国魂、立民魂,会成为全民共同的思想基础,也是国家和民族进步的巨大思想动力。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总纲》第一条,充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内容,把党的领导由序言变正文,由非显性变为显性,由确认变为规范,由原则变为制度,由柔性变为刚性,使我国国体的表述更加科学、全面,为实现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提供了宪法依据。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是符合我国国情、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设计,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使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人“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在宪法上得以贯彻和体现,更符合全党、全民、全军的共同意志和共同要求。设立监察委员会,明确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内容,解决监督分散的问题,必将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进一步提高我党自我监督、自我净化、自我革新能力,提供坚实的宪法依据。
(作者:徐显明,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