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是世界各国在应对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社会挑战,推进人与社会、物质与精神协调发展进程中面临的核心问题。近日,由常州大学、全球伦理网共同主办,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常州大学中国法治与德治战略问题研究院、常州大学江苏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基地共同承办的首届大国法治论坛“2015法治与德治国际学术研讨会”在常州召开。来自国内外40多所高校和科研机构的70余位法学界和伦理学界的学者与会,围绕“人类文明进程中的法治与德治关系”展开观点交锋。
有学者从历史的角度切入,认为中国古代的“德治”与“法治”之争,实质上就是功用之争、社会治理方式之争。儒家具有由来已久的重德传统,同时认为法与刑也是调节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儒家的“德治”包含“以德治君”的内容,体现了儒家思想的批判性品格。在中国建设法治国家、推进法治进程的今天,更应该关注德治,关注制度下人的因素,关注道德的人和人的道德。有学者在对道德与法的功能和属性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指出,法治的正当性不只在于其尊重人权和自由的精神意蕴,更在于其过程本身的正当性,在于其通过过程本身的正当来实现结果的正当。这意味着法治是一种根本性的道德,即制度的道德。这种制度的道德是个人道德选择和道德生活的预设前提,所谓道德建设在实质上应是道德的制度性环境建设。也有学者分析了法治与德治的价值关系,认为法治与德治一方面具有内在价值追求的一致性,即二者在深层根本上蕴含和追求一致的道德价值目标,从现实活动层面上都是人类的一种道德实践活动;另一方面,二者具有基本价值的互补性,即法治价值功能的实现必须要以个人、社会和国家等社会活动主体具备基本的德性为基础和保障。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国传统德治思想为当前法治建设提供了丰富伦理资源。(杨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