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目标,充分显示了党中央带领人民致力于实现从“国家统治”、“国家管理”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飞跃,以促进公共性价值回归的美好愿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克难阶段,必须牢牢把握“公共性”这一核心价值,实现权力、职能、制度和法治等治理要素的规范和完善,从而在统筹推进“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开拓出独具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现代化道路。
权力的公共性:国家治理现代化推进之“核”
权力的配置与运行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而权力的公共性程度则取决于对“权力为少数人所拥有,还是为全体人民所拥有”这一问题的回答。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与委托,国家权力的公共性集中体现在权力行使的根本准则是“人民本位”,即实现、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
权力的公共性,凸显于妥善解决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在国家治理中,国家必须始终秉持公共性原则,保持自身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合理界限,力求实现二者之间的双向平衡与和谐发展。权力的公共性,体现为合理设计权力的架构。不同于西方“三权分立”原则,我国权力制衡构架必须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议行合一”原则为基础,以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相互制约与协调作为体现形式。权力的公共性,落实在有效选择权力的实现路径。国家只有具备公平分配社会资源的能力、有效供给公共产品的能力、合理设计治理制度的能力、有效维护公共秩序的能力、广泛吸纳民意的能力,国家权力的公开性才能在治理实践中得到落实。
职能的公共性:国家治理现代化推进之“道”
国家机构是国家权力的组织载体,优化国家机构的职能结构和履职能力,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道路。纵观新中国60余年的治理实践,从建国之初的“政治导向型治理模式”,到改革开放后的“经济导向型治理模式”,再到21世纪初以来的“服务导向型治理模式”,充分显现了国家治理职能从“传统”向“现代”的演进逻辑,凸显的是公共性价值逐渐回归并不断增强的轨迹。
职能的公共性,回答的是“为了谁”的问题,这要求国家将“公平正义”作为职能导向。政府职能的公平正义主要体现为公平公正地面对广大社会成员,即在分配资源、提供机遇、供给服务、分享成果方面都要公平公正,努力使每一社会群体、每一社会成员的利益和尊严都得到有效的维护。职能的公共性,回答的是“做什么”的问题,这要求国家将“公共服务”作为职能重心。国家应着力于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等领域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并重点解决关乎民生的诸多重要问题。职能的公共性,回答的是“何为好政府”的问题,这要求政府将“人民满意”作为职能目标。
制度的公共性:国家治理现代化推进之“盾”
习近平同志深刻指出,“真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还是要靠制度”。可见,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律制度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坚实后盾。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完善体现权力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实质上强调了制度公共性对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意义。具有公共性的制度体系是程序正义与目的正义的统一,表现在制度的公益性、公平性和制约性三个方面。制度的公益性,即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始终将公共利益作为出发点和最终旨归,这要求国家在立法过程中超越自利性的诱惑和利益集团的绑架,制订出更具普惠性的法律制度。制度的公平性,即制度体系能体现民众的公平正义之诉愿,将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作为首要的价值目标。制度的制约性,即在制度上对公共权力进行规范,这要求国家建立起一个科学规范、严明公正的制度体系,促使公共权力做到边界清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法治的公共性:国家治理现代化推进之“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这两次重要全会精神犹如“车之两轮”和“鸟之双翼”,深刻揭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和公共性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法治作为法律的实施过程,其公共性体现在为人民利益的实现提供根本保障,从而为全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奠定基础。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公共性体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所有层面,贯穿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各个环节。
在立法领域,公共性体现在科学立法与公平立法的统一,要求国家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
在执法领域,公共性体现在严明执法与民主执法的统一,要求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并且将公众参与、民主监督纳入到执法过程之中。
在司法领域,公共性体现在规范司法与公正司法的统一,要求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在守法领域,公共性体现在强调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作者单位:武汉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