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11月1日,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主办的第四届中国法律实施论坛在北京举行。与会专家学者及法律实务界人士就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法律实施进行了深入探讨,围绕如何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建言献策。本报今日摘发三位学者的发言,以飨读者。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这对于创新法律实施机制,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意义重大。
法治建设指标体系是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衡量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进程的一种计量评价系统,也是法治中国建设实施机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我认为,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具有以下价值功能:一是传承导向功能。法治建设指标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评价工具,在维护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捍卫法治原则、实现法律的价值功能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二是测度评价功能。围绕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形成与法治体系相衔接的结构严密、科学规范的指标系统,形成对法律实施情况“纵到底、横到边”的评价体制。三是激励约束功能。法治建设指标体系最大的优点在于其考核评价结果能够与治国理政、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能够作为相关负责人任职、升降、交流的重要依据,破解长期以来“以GDP论英雄”局面,形成“优者上、庸者下、劣者出”的激励淘汰机制。四是矫正防治功能。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指标体系能监测、预警、提出意见,并通过反馈机制使法律实施中的问题得到矫治。
(中南财经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 徐汉明)(本报记者王逸吟、靳昊采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