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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3月05日 星期六

    多“雪中送炭”,少“锦上添花”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03月05日 08版)

        朱永新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民进中央专职副主席)

        义务教育均衡化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主旋律。《纲要》旗帜鲜明地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这是前所未有的。在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各级财力日益增强,在客观上为政府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了可能。

        近几年,国家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农村初中建设工程等一系列重大工程,全面实施了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保障机制,启动中西部农村中小学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城镇教师与农村教师结对已成为各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一个亮点。但统计数据表明,在过去的几年中,不同区域基础教育学校生均经费的增长幅度仍然差距明显。就我国现实的经济、文化和社会整体的发展水平而言,实现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任重道远。在现阶段,我们能做的,就是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基础教育发展政策。

        其一,在教育资源方面实践整体平等原则,促使教育资源倾斜流向条件较差的学校、村镇学校、落后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缩小同一层次、类型学校之间的差异和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尽量缩小受教育者由于进入不同学校或处于不同地区而形成的教育资源分配不平等。我国目前教育基准建构得不完善,多的是高标准的示范性基准,而缺乏标准的基准。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缺乏规范各级政府行为的学校建设标准,这样的政策导向,使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满足于“锦上添花”,而忽视了“雪中送炭”。因此,我们建议在西部地区停止各种重点学校、示范学校的评比,把领导和各级行政部门的精力和财力引导到薄弱地区和薄弱学校。

        其二,在价值取向上选择利益最大化原则。无论为受教育者提供何种教育机会,采用什么原则分配教育资源,都应该平等对待、差别对待和最大化原则并重,其中尤其重要的是应该最大化地维护受教育者的利益。

        其三,贯彻矫正平等和补偿平等原则。事实上,我国政府已经循着以上途径做出努力。其突出标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专门规定,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和落后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本报记者靳晓燕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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