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科技公司为涉案游戏运营方,原告小李为该平台用户。小李主张,其在被告的官方账号中看到广告宣传,玩家达到一定等级后,可以解锁多种地图场景和玩法,遂多次充值购买道具,总金额达119273元。但小李认为,其实际并未见到广告宣传中的场景、地图以及玩法,某科技公司存在夸大宣传、诱导充值的行为,于是将某科技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充值金额119273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小李自2024年6月21日注册以来,在被告运营的涉案游戏中累计充值523次,充值金额119273元。
涉案广告发布时间基本在2024年9月30日至11月29日期间。2024年9月30日之前,小李充值了452次。目前小李背包中的虚拟道具已经基本消耗完毕。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小李首次登录游戏的时间早于广告发布时间,不存在小李因某科技公司虚假广告信息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小李长期多次在涉案游戏平台充值,其作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网络游戏充值消费具有相应的辨别能力,应当对自己的判断和选择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小李提交的证据,难以认定某科技公司基于欺诈故意在订立合同时作出虚假陈述或隐瞒真实情况,其广告虽然出现一定非真实游戏场景画面,但也难以认定小李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进行游戏充值。此外,该广告内容也不当然直接作为小李与某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的内容。因此,难以认定涉案游戏对小李构成民法意义上的欺诈。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青年报》1.27 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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