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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1年12月16日 星期四

    经济学中的“自然”含义

    《 文摘报 》( 2021年12月16日   06 版)

        “自然”通常被理解为“非人为的”,与之对应的是“人为的”。但市场秩序是人为的(人的行动的结果),但同时也是“自然的”,所以它不同于“非人为的”那个意义上的“自然”。

        社会(市场)是个体有意图的行动所产生的非意图的结果,如法律,道德、语言和市场都具有这样的特征,它们不是人为建构出来的,但也是自然而然地产生的。所以,在经济学中,“自然”所对应的不是“人为”,而是全盘的建构或全盘设计。

        之所以说某种秩序是“自然的”,是因为人们发展出这种秩序(如市场),并不是事先就意识到这种秩序对自己有利。个体的行动自然地受这一自发产生的秩序的引导。

        斯密认为自然性源于人的本性。斯密认为道德情操,如自利、同情与仁慈等是人的本性。在人的本性之上,会产生“看不见的手”。即这些源于本性的规则使个体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也促进他人的利益。类似地,他还认为交易是人的一种本能倾向。还有,他特别强调人内心中那位公正的审判官的作用。在人的本性所确立的规则(道德情操)的基础上,分工合作与市场就自然地产生了。

        “自然”一词其实包含了价值判断,可欲的或有助于个体增进其利益的秩序,才有理由被称为“自然秩序”,而强制性的秩序则不能被称为自然秩序。或者说,自然秩序并不是从人的本性(斯密)或从演化(哈耶克)中自然而然地产生,而应该被视为“理性”的产物。

        这个理性就是对有关社会的繁荣(“自然”)如何可能的法则的认识。米塞斯认为人心不是一张白纸,而是包含了目的手段,因果关系,利润和成本等的概念范畴,米塞斯在“人的行动的有目的性”这一概念范畴的基础上,建立先验的、形式化的理论,他称之为行动学。这样的理论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也可以看作是普遍性规则。这一理论与人的行动的自然性是契合的,如人必然是首先满足重要的欲望,然后满足次要的欲望,人必然会进行经济计算,人必然会选择手段去实现目的等,人的这些自然性质都体现在了行动学的理论中。

        通过认识这样的法则,人获得了有关使自然秩序得以可能的理性。“自然”不应该被视为一个状态,而应该被视为运用理性,认识法则的过程,而不能被视为一个自动的演化过程。

        (《深圳特区报》11.30 朱海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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