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经济学家欧肯认为,在经济生活中,需要区分两种性质的政府行为:一种为维持经济秩序的政府行为,另一种为干预经济过程的政府行为。政府需要为一国的经济建立和维持一个竞争秩序,同时政府在法治的框架内运作。欧肯认为,只要遵循如下原则,就能形成竞争秩序:一是形成一个有运作能力的价格体系;二是推行币值稳定;三是维护私人产权;四是开放市场;五是维护契约自由;六是承担责任(每个经济主体为其经济行为承担责任);七是经济政策的前后一致性。
坚持了上述这些原则,就能够形成一个竞争秩序。严格意义上,这样的竞争秩序不是建立的,而是生成的。政府被授权维护这样一种竞争秩序。但是,公权可能被滥用。正因为如此,政府需要在法治框架内运作。同时,市场中的私权也可能被滥用,因此政府需要反垄断,包括反政府特许的垄断,即行政垄断。政府还要反对不正当竞争。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必须是有限度的,要坚持与竞争兼容的原则,也就是维护竞争秩序,保护竞争。
欧肯所倡导的竞争秩序,是一种面向绩效竞争的秩序。无论是德国和美国,还是改革开放后的我国,其经济成功都是或多或少推行这样一种竞争秩序的结果。
过去欧美国家出现过拆分占据市场份额较大的大企业的司法案例。这种反垄断实践已经过时。政府一般对基于高效率而导致的“垄断”或者“占据市场支配地位”较为容忍。但是不允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只要市场是开放的,基于高效率形成的“垄断”或者占据市场支配地位格局并不可怕。这是因为,存在潜在进入者的威胁往往足以导致“垄断者”或者占据市场支配地位者,不敢对客户采取远远高于竞争性市场价格的“垄断定价”,而是往往会采取较低的定价。
市场竞争是通往繁荣的必然之路。经济治理的要旨在于建立和维护一个竞争秩序。
(《深圳特区报》11.9 冯兴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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