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杰臻
婚姻中也会产生剩余价值,只是被共同财产制所掩盖。
在工作中,我接触了大量男性和女性来访者,两个群体的诉求有明显差别。男性来访者很少要求对方净身出户,而相当多的女性来访者希望对方净身出户或自己分到更多财产。我又注意到,女性在离婚时总是会提到她们对家庭的无偿付出。婚姻法不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吗?《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你们看!即使双方约定了财产AA制,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无法获得对方创造的财富,在离婚的时候也可以要求补偿!不管怎样,家务劳动的价值还是被充分认可的!最后,我终于发现有一样东西是对方绝对分不走的,那就是自身的无形资产——可实现财富、地位、名声等元素的自身价值。
婚姻里的个人要取得这样的无形资产,并不仅仅依赖自身的努力,还需要依赖配偶在家庭劳务中的付出。正因为配偶承担了大量的家庭劳务,才能让另一方从家庭中解放出来,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事业中。至此,婚姻中剩余价值的概念也就呼之欲出了:产业中,资本家主要通过强迫工人延长劳动时间的方法来赚取利润;婚姻中,一方主要通过强迫另一方延长家务劳动时间的方法来赚取无形资产。产业中的剩余价值本来是工人劳动的产物,应归工人所有,却被资本家凭借对企业的所有权无偿独占,这就是资本家剥削工人发财致富的秘密;婚姻中的剩余价值本来含有一部分夫妻的共同付出,但在离婚后却被不从事家务的一方无偿独占了,这就是一方剥削另一方而获取无形资产的秘密。这才是法律并未完全承认家务劳动价值的证据,这也是为何女性离婚时往往要求对方净身出户的原因之一。
剩余价值的成因有两个。一是“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家庭分工文化;二是离婚时没有赡养费。法律强调男女平等、同工同酬,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价值内核更是希望女性走向经济独立,实现从家庭到职场的蜕变。法律并没有强迫夫妻一方必须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女性多是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是上千年来封建社会“男主外,女主内”的文化惯性导致。这不仅与现代男女平等的价值观相悖,而且与我国法律所倡导的价值观冲突。
在这种传统文化惯性下,一部分女性甘愿全职从事家务,并坐享丈夫所创造的财富;另一部分女性虽仍在职场,但丈夫及其长辈仍沉醉于这种封建文化思想中,仍在家做甩手掌柜。丧偶式育儿已经把职场女性压得喘不过气来,因家务分担不均而引发的离婚案也不少。这又往往被归结为“因生活琐事”而离婚。当然,随着男女平等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也有不少男性开始分担家务、共同育儿。这应该是喜闻乐见的,也是现代男性的榜样。
离婚时没有赡养费,导致了这种生育和家务付出得不到充分的补偿,剩余价值归一方所有也就成了必然结果。同样是夫妻财产共有制的法国,则制定了“离婚赡养费”的规定。虽然其理论基础不是剩余价值,目的是平衡因离婚导致的夫妻双方生活条件的差异,却起到了一定的平衡剩余价值的作用。
如果我国婚姻法能够建立一套完善的离婚赡养费制度,也许能缓和因生育和家务付出不公而带来的诸多矛盾。无论夫妻间采用何种家庭分工,在离婚时长期进行家务劳动的一方都能得到法律保障。
笔者提出剩余价值的概念,并非要挑唆男女关系,而是希望男女双方都能深刻地认识到:让一方承担全部或主要家务,实际上是在让美好的婚姻变成一场隐形剥削。这种夫妻关系,最终伤害的是婚姻里的每一个人。
(《好的婚姻,要守护财产和爱》北京联合出版有限公司2019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