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剑敏一直在等,等“群友”李洋的案子有个好结果。
2021年4月,李洋诉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由最高法提审。程剑敏想,如果李洋胜诉,自己或许也能因此领到养老金。
程剑敏61岁,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人,曾任县经济委员会的调度室主任,常年坐办公室。如果不“出事”,他将和同事一样,退休时每个月领到六七千元的退休金,过着还算优渥的晚年生活。
但2014年,他因受贿罪及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已被开除公职的他先后在纸厂打零工、和爱人开小饭店、给人看大门,勉强维持生活。
2020年8月,程剑敏年满60岁办理退休手续。这时候他得知,自己的工龄因犯罪清零,缴费13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不被认可,仅剩出狱后6年多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这意味着,他还要再工作8年多,才能满足15年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而领取养老金。但此时的他双膝股骨头坏死,经过数轮手术,已经失去劳动能力,每月还需支付八百余元的药费。
程剑敏逐渐知道,全国各地与他境遇相似的人有不少,其中一些反复信访或起诉人社部门。“我们交了养老保险,为何得不到基本的养老保障?”程剑敏这样问。
曾代理多起此类案件的律师马永杰认为,他们的窘境一方面源于受过刑事处罚的前科人员遭到排斥,基本社会保障权益不被重视;另一方面,也与养老金并轨改革过程中,对这一群体的政策缺失有关。
在程剑敏所在的抱团取暖微信群里,济南老人李洋是最重要的参考案例。
69岁的李洋自2012年开始便与当地社保部门反复沟通。近十年来,他与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原济南市社保局)的诉讼历经济南市市中区法院、济南市中院、山东省高院的数次审理,至今仍无定论。
根据裁判文书网信息,李洋从1970年参加工作,1994年开始,他所在单位按照事业单位标准为其缴纳养老保险。2000年7月,他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单位同期作出开除李洋的决定。服刑三年后李洋获得假释,开始以社会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算起来,到2012年5月底,养老保险刚好缴满15年零1个月。
但2012年5月,李洋年满60岁前去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的办事处办理退休手续时,未能获批,原因是李洋的缴费年限不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李洋对此不服,于是起诉济南市社保局。
数次诉讼中,双方矛盾逐渐聚焦在工龄计算与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是否挂钩。济南市社保局认为,李洋被开除公职后,1994年到2000年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同时,这段有实际缴费的时间也不能算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他的个人缴费只能做退费处理。
济南市中院认为,济南市社保局拒绝为李洋办理退休手续并无不当。该法院曾表示,工龄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根据中央综治委等部门2004年的相关文件规定,犯罪职工在判刑前建立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刑满释放后应该可以接续。但由于李洋此前缴纳的不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这一处理方式在此后上诉过程中也被否决。
不服法院判决的李洋向山东省检察院申请监督。最高检认为李洋的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两种情形,向最高法提出抗诉。2021年4月,最高法决定提审该案。
李洋本人颇为谨慎,婉拒了记者的采访,仅表示“只要有一线希望,我就要把全部的司法程序都走完”。
但程剑敏和群里的“群友”们对此抱有期待:“他的(诉求)能认可的话,我们也能。”
律师马永杰自2013年代理李洋案,此后逐步接触到越来越多相似困境的人,他所代理的同类案件也增至17宗,涉及辽宁、江苏、山东、湖南、河南等多个省份。
马永杰告诉记者,目前企业职工犯罪判刑,刑满释放后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是可以转移接续的。他参与的多起诉讼中,当事人要求的并不是刑满释放后继续享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而是要求把原来实际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企业,按照企业标准办理退休,安度晚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曾于2011年刊发《刑满释放人员能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文,作者是济源中院及焦作中院法官。他们在文中针对一起企业职工刑满释放后能否领取养老金的行政案件做了分析,认为应该纠正排斥服刑人员的养老保障观念:“受到刑罚的人,依法已承担了刑事责任,一旦执行完毕,该人不应再承担其他不利后果。如果消除犯罪前的工龄,就意味着对以前劳动权利的否定和对养老金的剥夺,这实质是刑罚的扩展和延伸,意味着一旦犯罪不仅承担刑罚责任,而且丧失以前劳动积蓄的养老权利,不能作为一个社会成员享有基本养老条件,惩罚延续终身。”
(《南方周末》8.26 刘怡仙 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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