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文物资源数字治理 助力文化数字化传承
【资政场】
2026年11月1日,《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管理的全国性制度文件,它既是完善文物资源数据治理、推动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也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筑牢制度根基。《办法》的施行,标志着文物数据治理从“机构自律”走向“法治规范”,文物数据从机构的“内部资产”走向全民共享的“公共资源”。
构建文物数据治理的制度闭环
在《办法》出台之前,国有文物资源数据长期存在制度供给短板。现行文物保护法明确了文物本体的国有属性,但对于文物数字化成果的资产属性、确权登记主体均缺乏明确规定。权属界定模糊、覆盖范围不清、开发利用边界不明,造成大量高价值文物数字资源囿于“开放缺少依据、使用难以担责”的现实困境,只能封存搁置。《办法》以确权、登记、开放为逻辑主线,系统性补齐这一制度短板,搭建起完整的文物数据治理链条。
确权是整个治理链条的逻辑起点。《办法》第三条明确国有文物资源数据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文物管理机构承担具体管理职责,把文物数据过去“机构实际占有”的事实状态,上升为“国家所有”的法定状态。此处的“国家所有”是行政法范畴下的国有资产权属确认,重在明确文物数据的公共属性;文博机构继续履行存储保管的具体职责,面向社会的流通开发利用,须通过规范授权机制落地实施。
登记是打通治理全流程的核心枢纽。《办法》设立全国统一的数据登记管理平台,要求国有文物管理机构完成数据采集加工后依规登记。这套登记制度整合碎片化分散数据,形成全国文物资源数据“一本总账”,兼具摸清资源家底、公示权属归属、溯源追责多重价值。回望南京博物院《江南春》图卷相关事件,调查组核实线索只能依靠人工跨区域取证,依托统一登记机制,文物资源数据便可做到来源可追溯、流向可监控、利用可管控。同时《办法》明确,已有原始数据可满足使用需求的,不得重复采集,有效规避反复数字化作业对脆弱文物造成的累积性损伤。
开放落地是制度设计的最终落脚点。《办法》坚守“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控可计量”的安全底线,划分主动公开、非营利授权、经营性授权三类应用场景,力求在安全保护与社会化利用之间寻求制度平衡:面向公益用途降低使用门槛,保障公众平等享有公共文化权利;面向商业用途规范授权流程,为文创产业打通合规资源获取渠道。即便捐赠协议约定不予公开的文物数据依规不予对外公开,统一登记机制仍可核验文物流转全过程,保障捐赠人知情权。
从管理规范迈向社会公平
《办法》带来的重要变革,是实现公共文化资源治理范式的迭代更新。传统文物数据管理奉行“保管本位”逻辑,重心放在防范数据遗失外泄;《办法》确立起“服务本位”全新导向,明确文物数据管理最终目标是服务社会公众使用,恪守公正、公平、便民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推动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有机统一。范式转变的本质,就是把文物数据从机构专属内部资产,重新定位为全民共建共享的公共文化基础设施。
从公共文化服务可及性来看,传统模式高度依赖实体场馆,大量珍贵馆藏难以走进大众视野。《办法》要求文博机构依托官方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文物数据。敦煌研究院“数字敦煌”自2016年上线,访问来源覆盖全球80多个国家,累计2400余万人次浏览,让大众足不出户领略千年壁画魅力。《办法》将这类成熟实践制度化,让平等获取文化资源的权利从理念变为制度保障下的现实。
在学术知识生产领域,过去科研人员获取权威系统的文物数据往往成本高昂。《办法》确立的登记公示与分层授权体系,为学术研究提供可靠完备的数据支撑,有效降低学术研究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同时,《办法》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数据采集加工,参与主体享有优先使用数据服务的权利。这套共建共享机制吸纳社会技术、资金与专业力量,有助于提升文物资源数字化成果质量,加快整体建设进程。
为文明传承筑牢制度保障
《办法》的文化价值,在于通过法治化设计,将实现文化建设数字化赋能、信息化转型的要求转化为可落地的治理规则。
在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上,《办法》秉持公正、公平、便民准则,要求文博机构有计划、分步骤公开加工后的数据,供公众浏览鉴赏。“数字敦煌”、故宫“数字文物库”、国博“云展览”以及多家地方博物馆开放数字资源,均是这一方向的有益探索。文物数据开放获得制度支撑,大众平等享有文化成果便有了坚实依托。
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层面,文物遗产生动印证着中华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是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载体。《办法》通过统一登记、规范管理、分级开放,使承载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记忆的文物数据得以跨区域共享,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提供系统化史料支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文物古籍展截至2025年底线下接待观众超46万人次,网络直播辐射边疆民族地区,把“各民族共同书写历史”转化为可感知的公共认知。
在推动文明交流互鉴层面,权属清晰、权威准确的文物数据,方能成为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和文明对话的重要纽带和资源。《办法》搭建标准化数据管理框架,为中华文明数字出海构建可信制度通道。
总而言之,从法治维度看,《办法》填补文物数据治理制度空白,构建起“确权—登记—开放”完整制度闭环;从社会维度看,它推动公共文化资源治理由“保管本位”转向“服务本位”;从文化维度看,它为中华文明数字化传承与对外传播提供坚实制度保障。这既是法治建设在文化领域的生动实践,也是依靠法治守护文化根脉、释放中华文明时代活力的必然选择。
(作者:奂平清,系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