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
从“野蛮生长”走向“有法可依”
【专家点评】
日前,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草案新增“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别规定”专章,围绕概念界定、上路条件、交通违法处理、保险制度等作出安排。这是在国家法律层面第一次对自动驾驶作出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国自动驾驶相关制度正从零散试点走向法治统一。
此前,自动驾驶技术虽持续发展,却缺乏法律定位,导致相关测试与运营活动长期处于规则的灰色地带。此次草案首次从国家法律层面,清晰地界定“辅助驾驶”与“自动驾驶”的区别,为自动驾驶“正名”。简言之,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在特定条件下独立完成全部驾驶任务。草案不仅从法律上承认自动驾驶的合法身份,解决了“它是什么”的问题,还为其设立行为规范,发放“法律身份证”。
同时,支持产业发展不能降低安全门槛。草案对自动驾驶的上路资格提出了明确要求,即自动驾驶产品投入市场前必须经过道路通行规则符合性测试,实行严格的安全技术检验和准入认证。并且要求车企对外宣传推广时必须如实说明产品具备的功能、适用范围和使用限制,不得虚假宣传或者隐瞒技术风险,这相当于给自动驾驶设置了清晰的“准入门槛”,也给消费者提供了明确的信息知情权保障。草案还提出要建立自动驾驶汽车交强险制度,从制度层面解决了事故发生后的赔付能力问题。
此外,草案还专门就车企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包括提供解密数据的义务;对交通违法承担责任;合法采集、传输数据,保护个人信息;开展自动驾驶功能培训等。
总的来说,这次修法就是让自动驾驶从“野蛮生长”走向“有法可依”,既给技术松绑,又给安全加锁,构建起自动驾驶的制度框架。当然,在肯定草案进步意义的同时,也要梳理下一步立法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
首先,关键概念需进一步细化。草案虽已明确自动驾驶系统在激活状态下由车企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然而,对于“激活状态”的认定,目前尚无统一的技术标准与判定依据。这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之后,车企与用户就“系统是否处于运行状态”或“是否超出设计运行条件”等问题产生分歧,从而成为纠纷的主要焦点。为此,应尽快出台相关标准,把“激活状态”认定、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数据标准、保险费率和赔付流程等核心细节一一明确下来,为执行提供清晰明确的操作依据。
其次,责任追究机制有待健全。自动驾驶事故可能涉及整车制造企业、系统开发主体、零部件供应商、数据服务商以及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等多个责任主体。若将复杂的技术因果关系和责任归属认定交由受害人自行处理,易导致举证难度大、救济周期长等问题。当前草案对自动驾驶汽车责任承担的具体规则尚不明确,建议在后续立法及配套制度中进一步确立“先解决路面责任,再解决产品责任”的基本思路。即在确认自动驾驶一方负有责任的前提下,相关主体应首先作为整体向受害人承担快速赔付义务,之后再根据产品缺陷、算法设计、维护管理、数据服务等方面的具体过错,在内部划分最终责任,并依法进行追偿。
最后,配套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草案将多项涉及具体执行的关键事项授权后续法规,例如,违章处理细则由公安部门制定,保险制度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目前,自动驾驶行业发展日新月异,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层出不穷,草案暂未将上述制度一体提出,正是考虑到实践发展的现实情况,在体现前瞻性的同时,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而由于上述配套制度尚未同步出台,草案在短期内可能面临执行效果不确定的问题。为此,必须通过地方先行先试或者“小快灵”立法等方式及时细化各项规则内容,确保核心制度落地时不打折扣、没有模糊空间。
(作者:余凌云 王敬文,分别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