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4月24日 Fri

李叔同的法学侧影

《光明日报》(2026年04月24日 16版)
s
16版:光明文化周末·雅趣

版权声明:凡《光明日报》上刊载作品(含标题),未经本报或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改编、篡改或以其它改变或违背作者原意的方式使用,授权转载的请注明来源“《光明日报》”。

光明日报 2026年04月24日 Fri
2026年04月24日

李叔同的法学侧影

  【谈文绎史】

  李叔同因开创了中国近代史上诸多“第一”而成为一个传奇人物——发起成立了第一个话剧团体“春柳社”,创办了第一份音乐刊物《音乐小杂志》,创作了第一首三部合唱《春游》,撰写了第一部欧洲文学史《近世欧洲文学之概观》,成为第一位在课题教学中引入人体模特的美术教师等。然而,李叔同的人生还有一个鲜为人知的侧面——他是国内较早进行国际法学著作译介与法理阐释的先驱之一。

  清末民初,中华民族处于危亡之际。大家普遍相信,建立现代法律制度,才能强国保种。于是,法政、法律成了“经世致用”的显学。鸦片战争后,林则徐、魏源编译《四洲志》和《海国图志》,初步介绍西方政制与法律思想;1898年,康有为在《上清帝第六书》中指出“法既积久,弊必丛生,故无百年不变之法”,因而提出“采罗马及英、美、法、德、日本之律”,制定“民法、民律、商法、市则、舶则、讼律、军律、国际公法”等“我所夙无”之法律;1902年,沈家本和伍廷芳在清政府的委任下担任修律大臣,主持修订法律之事,力图“参酌各国法律”,订立“务期中外通行”之法律。后来成为弘一法师的李叔同就是在这股潮流中开始学习西方法律制度的。

  1901年,盛宣怀在南洋公学(今上海交通大学)开设特班,聘请蔡元培任总教习。南洋公学仿美国中学学制,专门设置了伦理、政理、政治史、法律等西学课程,旨在培育学贯中西的栋梁之材。时年22岁的李叔同改名李广平,考入特班,与黄炎培、邵力子等为同班学友。

  蔡元培力倡“思想自由、兼容并包”办学理念,“教我们阅读有益的新旧书籍,教我们留意时事,教我们和文汉读,教我们以种种研究学术的方法”。(邵力子《我所追念的蔡先生》)南洋公学每月安排一次命题写作,由蔡元培亲自批改,其中涉及国际法的论题有《宋襄公不重伤不擒二毛之言合于公法否》《论土耳其受保护于英之利弊》《论国际公法之性质可以国家学中之民约论证明之》等,引发了李叔同对国际法的强烈兴趣,“研究公法甚有条理,辑有使事录”(《南洋公学特班生成绩表》)。

  蔡元培还给学生补习日文,认为日本明治维新后“文明开化”,广泛引入西学,“能读日文则无异于能遍读世界新书,令我辈随习随试译”(黄炎培《吾师蔡元培先生哀悼辞》)。1903年,李叔同翻译出版了两部日本法学著作:3月,译玉川次致著《法学门径书》;5月,译太田政弘、加藤正雄、石井谨吾合著《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被收入译书汇编社《政法丛书》第六编,分绪论、本论两部分。绪论三章:第一章国际私法之意义,将国际法分为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国际公法调整一国对他国的权利和义务,国际私法调整一国与他国人之间、不同国家的私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解决不同国家私法之间的冲突;第二章国际私法研究之必要;第三章待外人之法,将国际法上的权利分为公权和私权两类,其中公权有人权、政权两类,私权则有亲族权、财产权两类。本论四章:第一章折衷主义,论国际私法的立法原则;第二章关于人事法律之抵牾,包括自然人和婚姻家庭两类冲突规范;第三章关于财产法律之抵牾,包括物权、债权、著作权、商工权、继承权等冲突规范;第四章关于诉讼法律之抵牾,即国际民事诉讼法律。

  当时,帝国主义列强掀起瓜分中国狂潮,使中国国家主权与利益遭受严重侵害。李叔同等有识之士,寄希望于通过学习国际法,打破“天朝上国”的迷梦,在国际上为中国争取应得的权利。正如耐轩在《国际私法》的序言中所写:“李君广平之译此书也,盖慨乎吾国上下之无国际思想,致外人之跋扈飞扬而无以为救也……苟国人读此书而恍然于国际之原则,得回挽救于万一,且进而求政治之发达,以为改正条约之预备,则中国前途之幸也。”

  李叔同译介的《国际私法》是当时渴望获取新知的中国知识群体与法律界“开眼看世界”的经典文本,是清末民初推出的相关涉外法律法规的重要文本参照,为中国国际法学学科体系的建立提供了话语资源。

  在南洋公学学习期间,李叔同在蔡元培指导下完成了《论强国对弱国不守公法之关系》一文,他抛弃了早期“赖公法以图存”的幻梦,对国际法准则,即“国际公理”展开了自主思考与理性批判,明确指出,所谓“公法”不过是列强瓜分世界的工具和霸凌弱国的幌子而已。弱国图存,唯有抛弃对列强的幻想,自力更生,奋发图强,方能搏得一线生机:

  世界有公法,所以励人自强,断无弱小之国可以赖公法以图存者。即有之,虽图存于一时,而终不能自立。其不为强有力之侵灭者,未之有也。故世界有公法,惟强有力者得享其权利,于是强国对弱国往往有不守公法之事出焉。论者惑之,莫不咎公法之不足恃,而与强弱平等之理相背戾。

  对晚清以来中国所经历的一连串不平等条约以及国际冷遇现状,李叔同进行了深刻省思。他严厉批驳了“强权即公理”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表达出对已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老大古国”的深切忧思,凸显强烈的时代问题意识与爱国情怀。

  李叔同研习国际法的本意在于救亡图存,实现中华民族“振衣昆仑之巅,濯足扶桑之漪,山川灵秀所钟,人物光荣永垂,仁风翔九畿,威灵振四夷”(《大中华》)的复兴梦想。为此,他参与创立“沪学会”,开设补习学堂、举办演讲会,用民间曲牌《老八板》曲调填词创作《祖国歌》等学堂乐歌用于学校教育,希望借此提高国民素养。

  李叔同的法学素养,并非仅停留在青年时代的文献译介和法理阐释,而是熔铸贯穿其整个人生。特别是在国家危亡、民族危难的关键时刻,他的言谈举止,也展现出对国家主权平等、和平共处等国际法核心原则的坚守与维护。

  全面抗战爆发后,已出家数载的李叔同把国家和民族利益放在首位。面对日军惨绝人寰、灭绝人性的奸淫烧杀,他提出“念佛不忘救国,救国不忘念佛”的口号,号召僧众“爱国之心,当不后人”,倡议组建晋江县佛教战时救护队。

  当一名日本舰队指挥官以“吾国为君之婿乡,又有血缘之亲”(李叔同留日期间曾娶日籍夫人)为理由,劝诱他前往日本,并承诺提供“国师待遇”时,李叔同断然拒绝。他说:“出家人宠辱俱忘,敝国虽穷,爱之弥笃!尤不愿在板荡时离去,纵以身殉,在所不惜!”

  李叔同对国际法的译介与阐释,是其悲欣交集的一生中一段相对短暂却不可或缺的侧影,既是其早期身为新学青年探寻救国之道的尝试,亦是其晚年身为文化大家、宗教领袖所坚守的深厚爱国情怀与高尚人格明证,为近代法学启蒙留下开拓者的光辉足迹。

  (作者:郭晶晶,系中国人民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目录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