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1月30日 Fri

古代基层治理中的礼法合治及其启示

《光明日报》(2026年01月30日 11版)
s
11版:理论

版权声明:凡《光明日报》上刊载作品(含标题),未经本报或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改编、篡改或以其它改变或违背作者原意的方式使用,授权转载的请注明来源“《光明日报》”。

光明日报 2026年01月30日 Fri
2026年01月30日

古代基层治理中的礼法合治及其启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也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礼法合治贯穿中国古代基层治理数千年,以“礼”为道德根基构建社会伦理秩序,以“法”为制度保障划定行为边界,形成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治理格局,在整合基层资源、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礼法合治的演进脉络

  “礼”的起源可追溯至远古祭祀仪式,《说文解字》释曰“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礼的核心本义是通过特定仪轨表达对神灵祖先的敬畏,随着社会演进逐渐突破宗教祭祀范畴,演化为涵盖人际交往规范、等级秩序准则、道德伦理要求的综合性社会规范体系,成为维系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的精神纽带。“法”在先秦文献中多与“刑”“律”互通,《尔雅·释诂》定义“法,常也”,特指国家制定的具有强制性、普遍性的行为规则,以刑罚为后盾确立社会运行的底线秩序,其核心功能在于“禁于已然之后”的惩戒与威慑。

  礼法合治思想源远流长。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提出“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确立了德礼优先、刑政为辅的治理次序,成为基层治理的思想准则。荀子突破“纯任德教”治政伦理框架,提出“援法入礼”治政范式,构建起礼法协同的动态治理机制,“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礼记》中“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的“执两用中”理念,则为礼法平衡提供了哲学基础。

  秦汉大一统王朝推动了礼法合治从理念转化为制度实践,建立起以乡里制为核心的基层组织架构。秦时“十里一亭,十亭一乡”,设里正、亭长掌民政教化;汉承秦制,乡官除有秩、啬夫外,专设“三老”掌教化,形成职官与长者并用、刑禁与教化并施的治理特色。

  唐宋是礼法合治的完善期。唐代以《唐律疏议》完成礼法融合的法典化建构,将58条涉孝条款纳入律典,实现了“失礼之禁,著在刑书”的制度整合。北宋《吕氏乡约》提出的“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进一步体现了礼法在民间的互动互补融合。

  及至明清,礼法合治走向成熟。《大明律》规定,“凡民间应有词状,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将基层调解纳入法定程序。王阳明推行《南赣乡约》与《十家牌法》,构建起“教化—管控”双重基层治理体系,使礼法合治更具实践效能。清代通过“礼制下移”与“官法同构”,使乡约、族规与国家律例形成互补,如乡饮酒礼通过礼部备案强化教化功能,实现了礼法合一的社会治理效果。

  总体来看,在古代基层治理中,礼与法虽各有侧重,但在本质上相辅相成。一方面,礼是法的基础和指导原则,许多法律规定源于礼的精神内核并将其具体化;另一方面,法是礼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通过对违反礼的行为进行惩戒,强化了礼的社会约束力。“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礼注重预防,法注重惩戒,二者功能互补,共同构建了完整的社会治理体系。

礼法合治历史实践与当代价值

  古代基层治理的礼法合治,通过组织融合、礼法互补、调解教化等方式和路径,实现了基层社会的长期稳定。

  一是官治与民治协同联动的组织架构。从秦汉乡里制到明清保甲制,基层管理者均承担双重职责:里正、保长等既要负责赋税征缴、治安维护等法定事务,又要履行“导德齐礼”的教化义务。作为礼法合治的重要载体,传统乡约的结构与职能设计实现了国家律法与民间规范的有效链接。以潮汕薛侃《乡约》为例,“乡立约长以总其教,约副以助其决,约正司训诲,约史主劝惩”,形成了分工明确的治理团队;通过“乡约—总约—县”的层级链接,乡约不仅是民间自治组织,更成为国家礼法向基层渗透的重要渠道,实现了官治与民治协同联动。这种组织架构既保证了国家治理意志的贯彻,又充分调动了民间社会的自治活力。

  二是国法统摄、礼俗补充的制度体系。一方面,国家律典主动吸纳礼的精神内核,实现“以礼入法”。如《唐律疏议》在“妇人官品邑号”条中明确“依礼‘凡妇人,从其夫之爵命’”,直接以礼释法;“准五服以制罪”制度根据亲属关系远近确定刑罚轻重,将“亲亲尊尊”的伦理原则转化为法律规则。另一方面,民间礼俗通过制度化转化成为国法的重要补充,实现以礼辅法。唐宋以后,《颜氏家训》《义门陈氏家法》等家法族规广泛流传,其内容涵盖伦理教化、行为规范、纠纷解决等方面,成为里甲老人调处纠纷、管理乡里事务的重要依据。这些礼法合治的制度实践,体现了国家律典与民间礼俗的双向互动与有机互补。

  三是基层调解与道德教化的实践形式。在调解中,基层管理者兼顾情理法,既以国家律典为底线,又以儒家伦理为依据。如康熙年间张英家族与吴氏的宅基地纠纷,本可适用律法裁判,而张英通过“让畔让居”的道德倡导促成和解,成为“以礼和事”的经典案例,既维护了国家法律权威,又契合民众道德认知,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此外,基层管理者还通过乡校讲学、乡约宣讲、家族训诫等多种形式,教化乡民树立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的伦理观念,将礼的要求内化为民众自觉意识。礼法规范的深入人心,有助于减少纠纷的发生、促成矛盾的解决,进而实现“以德去刑”的治理理想。

  礼法合治模式所蕴含的德本刑用、官民协同、情理法兼顾等智慧,为当代中国基层治理提供了宝贵借鉴。其一,在基层治理中实现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既坚持法治的刚性约束,严格执行国家立法,又重视道德的柔性引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全过程,形成规范、引导、教化于一体化的治理机制。其二,既强化政府的治理责任,又激发群众的自治活力,打造党建引领、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基层治理格局。通过制度化渠道吸纳民意、培育社区组织、完善议事协商机制,使国家治理与基层自治在法治框架内有效衔接、良性互动。其三,既维护国家法的权威性,又引导纠纷化解的多元化,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坚持司法终局性的基础上,大力发展调解、仲裁、和解等非诉方式,注重情理法在纠纷调处中的融通运用,既守住法律统一适用的底线,又释放基层治理的弹性空间,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切实提升治理效能。

  (作者:范辉,系安徽医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上一篇 返回目录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