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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4年07月06日 星期六

    完善企业破产制度 规范市场主体退出与再生

    作者:武诗敏 《光明日报》( 2024年07月06日 05版)

      【资政场】 

      企业破产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危困企业拯救和“僵尸企业”出清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立法任务中提出修改企业破产法,该法修订草案有望今年完成初次审议。以此次修法为契机,总结我国破产立法和司法实践,分析破产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是完善我国破产制度的必然要求。

    破产法的本质特征与时代使命

      破产法是规范失败企业有序退出之法,是帮助困境企业涅槃重生之法,也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中的重要指标。

      破产制度也是债权债务清理制度,其根本特征在于公平偿债。对于因各种原因导致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的“失能”债务人,破产制度以公平清理所有债权债务关系为己任,立足专属于破产法的破产撤销权、无效行为制度、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非正常收入追回制度等基本制度,在打击债务人逃废债行为的同时,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进而实现全体债权人利益最大化,这也是现代市场经济离不开破产制度的根本原因。

      破产法以困境拯救、助力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价值追求。我国破产重整制度设置了宽松的重整原由,鼓励困境企业及早利用重整制度解决财务困境问题;规定了重整计划草案制定、协商与表决的机制,强调基于意思自治挽救困境企业的基本立场;赋予法院在法定情形之下裁定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权力,避免重整程序因个别债权人的反对而导致集体谈判不必要的失败。此外,司法实践还积极探索预重整制度,进一步拓展困境拯救功能的作用空间。

      破产法以优化要素配置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为使命。破产清算制度为市场竞争中的劣势主体提供了法治化的退出渠道,有助于及时淘汰落后产能,有效释放生产要素,推动各类优质要素向新质生产力顺畅流动。破产和解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则为具有挽救价值的危困企业提供了喘息空间与重生之机,最大程度保护企业营运价值,推动企业优化升级。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制度的协同作用将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全要素生产率,驱动产业深度转型升级,加快重构现代产业体系。

    推动破产法价值功能有效实现

      企业破产法已实施17年,在促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企业破产法的深入实施,我国破产制度面临一些亟待解决和完善的问题。

      近年来,各地法院针对预重整程序、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等新兴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出台了大量规范性文件及破产案件审理操作指引,推动了企业破产法的有效实施。然而,此类规范性文件中不乏与企业破产法和破产法基本原则不相符的规定,损害了破产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阻碍了破产法公平偿债目标的实现。

      市场主体的退出及再生本身就是市场资源的重新配置,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时,破产法也提供了相关破产规则以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规范市场主体退出及再生涉及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市场机制与破产规则的良性互动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基础。然而,目前破产制度司法实践中不同程度存在行政与司法不当干预及职责缺位现象,影响了破产法价值功能的充分有效实现,亟需进一步完善破产法治。

    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破产制度

      制订一部结构完整、规则完备的企业破产法,健全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破产制度,是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形成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在企业破产法修改中,应确立预重整制度、实质合并破产制度、小微企业破产制度、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和跨境破产制度,通过科学的规则设计指引司法实践,为当事人提供稳定的法律预期,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破产制度提供立法保障。应牢牢把握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破产案件中的关键作用。同时,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并强调法院的居中裁判职能,营造公平有序的法治环境。

      以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为原则,通过完善破产制度助推营造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一方面,要构建明确细化的跨境破产制度,积极参与破产领域的全球合作机制,推动跨境破产案件中国内法院与域外法院的交流协作,优化营商环境和投资环境。另一方面,重视破产法领域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有效参与国际破产规则制定,积极在国际舞台上讲好中国故事、发出中国声音。

      (作者:武诗敏,系中国人民大学营商环境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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