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是规范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基本法律,是“管法的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地位极为重要。2023年3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这是2000年制定立法法以来的第二次修改。此次修改贯彻落实了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总结了新时代立法工作的新成果新经验,完善了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健全了宪法实施监督制度,完善了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和备案审查制度。立法法修改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两次向党中央请示报告,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意见,大会前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大会期间代表两次小组讨论,实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贯彻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
突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与时俱进完善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修改后的立法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宪法规定,充分体现新时代党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一是明确“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立法的指导思想更加全面。二是完善依法立法原则,明确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三是完善民主立法原则,明确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四是明确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五是明确立法应当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的原则。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明确合宪性审查要求,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合宪性审查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重要举措。修改后的立法法明确法律案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确保每一部法律、每一项制度、每一条规定都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
备案审查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修改后的立法法将近年来备案审查工作的创新经验和有益做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完善主动审查制度,明确专项审查制度、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法律法规清理制度,有利于推动备案审查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完善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的制度机制
我国的法治建设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相伴而行。以前把握立法与改革关系的原则是先改革、后立法,改革积累实践经验,立法巩固改革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发生重要变化,强调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48项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修改后的立法法对有关授权决定的规定进行补充完善,拓展了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的领域和范围,并规定了授权到期后的处理方式,将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同时,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规定,将只能制定法律事项中的“仲裁制度”修改为“仲裁基本制度”,为地方探索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改革留出空间。
总结实践经验,完善立法体制机制
总结新时代立法工作的新成果新经验,修改后的立法法完善了立法体制机制,一是将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纳入立法法予以规范。二是扩大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扩大部门规章制定主体。三是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增加区域协同立法有关规定。四是明确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更好推动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增加开展立法宣传有关规定,扩大立法公开。五是适应新时代新要求,明确立法技术规范、紧急立法程序,完善法律案的终止审议程序、法律解释制度,丰富立法形式,增加立改废释纂和决定等内容。
立法法的修改和贯彻实施,对于加强党对新时代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意义。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