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政场】
文献数据平台是传播科学知识、学术观点的重要载体,也是广大科研人员获取文献信息的重要渠道。近年来,以知网为代表的大型文献数据平台,屡因著作权侵权、垄断行为等问题引发社会质疑。文献数据平台涉及作者、刊物运营者、平台运营者等多方主体,关系个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安全。为了更好地应对文献数据平台治理的挑战,需要构建形成有效的多方协同治理格局。
平台的侵权和垄断问题
著作权侵权问题。文献数据平台未经文献作者授权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争议由来已久。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作者与刊物运营者、平台运营者之间的多重法律关系:一方面,作者在作品发表时与相应刊物运营者所签署的著作权使用协议中,往往通过格式条款授权刊物运营者将文献电子版提供给文献数据平台;另一方面,平台运营者与刊物运营者就文献电子版达成合作协议时,很少有文献作者的直接明确授权。由于各类刊物中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约定存在差异,当平台运营者在刊物运营者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不明确时,就极易导致著作权侵权。
当前平台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仍不多见。究其原因,一是作者主观上不愿维权。文献数据平台上的电子版文献往往取得了刊物运营者的一定授权,作者如果要追究平台责任,必然会顾及作品发表、传播等方面的不利影响。二是作者客观上难以维权。即便平台运营者构成侵权,但是通过司法手段维权势必需要付出高额维权成本,相对于因维权而得到的利益而言,这种成本的付出对多数作者而言是不划算的。
垄断行为问题。文献数据平台在文献数据采集、服务营销等方面,需要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其根据成本收益对相应服务定价进行调整,本身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然而,个别大型文献数据平台凭借在学术文献种类与数量等方面长期保持的行业领先地位,收取高额服务费用,连年大幅涨价,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数据安全问题。文献数据平台作为网络运营者,应当遵循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的要求,在提供文献数据服务过程中应积极履行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当前,文献数据平台的网络数据安全未受到足够重视。平台处理的海量文献数据中有许多涉及重点行业领域,不仅关系公共利益,还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利益,因此这类数据一般至少应纳入重要数据进行特别保护。
强化平台自律
相对于监管执法、司法救济等事中、事后治理方式,平台自律则是事前治理的重要方式,也是关系文献数据平台规范发展的重要方式。平台运营者应当充分意识到文献数据服务的公共性定位,在创新发展平台业务模式的过程中,自觉合理地平衡好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
针对平台存在的主要问题,强化平台自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著作权保护方面,平台运营者应当全面研判潜在侵权形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范侵权纠纷,积极争取与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协调解决侵权问题;在文献数据服务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著作权授权运营。垄断行为方面,大型文献数据平台应当吸取知网被反垄断立案调查的教训,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消除相关垄断行为;特别是知网等上市公司控制的平台,应当充分评估并有效化解平台的公共属性与资本驱动的业务发展之间的矛盾和风险。网络数据安全方面,平台运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责任义务;大型平台运营者要不断强化重要文献数据的安全保护责任,依法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要求。
严格监管执法
长期以来,我国针对文献数据平台的监管执法环境相对宽松。文献数据平台因为著作权民事侵权而被诉至法院,但很少面临行政处罚,更未涉及刑事责任。相对宽松的监管执法环境,给大型平台赢得了监管套利的空间:个别大型平台不仅长期无视其在著作权侵权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忽视了其垄断行为方面的严重问题。
随着知网涉嫌垄断被立案调查,强化文献数据平台的监管执法显得尤为必要,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著作权保护方面。文献数据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往往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著作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对违法平台的行政处罚,对于部分文献数据平台可能存在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还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垄断行为方面。针对知网等个别大型文献数据平台涉嫌垄断行为,需要强化实施常态化监管。当然,强化常态化监管并不意味着强化行政处罚,在平台承诺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垄断行为后果后,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可以决定中止反垄断调查。网络数据安全方面。针对文献数据平台不重视网络数据安全的问题,相关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重要文献数据的分级分类保护,制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认定规则,通过网络安全审查等手段有效预防安全风险事件的发生。
优化司法救济
长期以来,针对文献数据平台侵权行为的私益诉讼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就平台著作权侵权行为而言,虽然有少数作者选择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著作权维权成本极高、赔偿额较低,导致作者提起诉讼的维权动力明显不足;就平台垄断行为而言,虽然许多高校、科研机构以及个人用户长期饱受平台垄断行为之苦,但由于反垄断私益诉讼举证等方面的难度极大,因此极少有高校、科研机构或个人选择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平台网络数据安全问题而言,由于侵权主体和受害主体往往难以明确,相关的私益诉讼也就更加罕见。
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公益诉讼应该成为平台侵权行为司法救济的主导方式。针对文献数据平台在著作权侵权、垄断行为以及网络数据安全方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应当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和相关社会组织的公益诉讼职责。
(作者:郭兵,系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特聘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