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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2年08月06日 星期六

    警惕知识产权领域“碰瓷式维权”

    作者:宋智慧 《光明日报》( 2022年08月06日 06版)

      【资政场】 

      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大幅增加,商业化维权现象应运而生,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开始显现。部分权利人采取“碰瓷式维权”或“放水养鱼式维权”,针对个体工商户或终端销售网店提起大规模批量诉讼,一味追求商业利益。而被批量维权伤害的群体往往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将商业维权视为知识产权“敲诈勒索”,造成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误读。

      知识产权诉讼的商业化,是知识产权财产性的应有之义,本无可厚非。但是,在行为人的权利基础、维权手段等不正当的情况下,极有可能构成权利滥用。在被滥用的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中,知识产权人和维权“承包商”形成了一条诉讼产业链,将侵权之诉作为一种商业策略,使诉讼背离了权利保护的初衷而异化为权利人获取超额收益的手段,这无益于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更与民法所倡导的公平、诚实信用和权利不得滥用等基本原则相违背。

    个体工商户易成被扰对象

      相较于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商业化维权案件通过流水作业的维权机制,能够快速高效地实现诉讼利益。当诉讼目的之“逐利性”不断加剧甚至超过“维权性”的初衷时,侵权之诉的内在价值已然发生异化,并出现滥诉及恶意诉讼倾向。

      维权对象通常选择终端销售者。在“逐利性”驱动下,知识产权人通常不起诉也不愿追加侵权产品的生产者或中间流通者,而专以法律意识较为薄弱、缺乏诉讼经验的众多终端销售者为起诉对象,比如五金商店、小型便利店、文具用品商店等个体工商户。利用小经营者的惧讼心理,通过和解或法院调解的方式快速实现预期收益。

      取证模式单一。维权人通常采取公证取证的方式固定证据,常表现为同时间段内同一公证人员对众多个体工商户“扫荡式”取证。对于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认定通常不存在争议,只是对于公证内容合法性存疑,如公证人员数量不符合法律规定、公证保全产品和销售者所出具票据的产品名称不一致等。

      恶意诉讼的倾向性。部分权利人采用“陷阱取证”进行“钓鱼式维权”,在小商户本无购买侵权商品的意愿时,通过赠送或请求少量进货试销的方式诱导商家购入,随后即有公证人员上门取证。侵犯商标权或外观设计的商品多为日常生活用品,由于留存数量少且价格低廉,市场门槛低,小经营者通常不会要求推销人员签订进货合同或开具正规供货凭证。

      起诉时间故意滞后。鉴于店铺的监控留存最大时限为2~4个月不等,维权团队进行公证取证后通常并不马上通知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而是故意等待5~18个月之后再提起诉讼,此时监控已然失效,被告对于原告诱导侵权的主张陷入举证不能,恶意诉讼之嫌无从考证。同时,通过“放水养鱼”,拉长了侵权期间,增加了侵权赔偿数额。

    商业化维权泛滥原因何在

      知识产权商业化维权诉讼是权利人放弃市场交易与行政救济途径直接奔向司法救济,通过诉讼获取赔偿的方式取得收益。但是,法院通常不具有发现市场定价的信息优势和能力,那么为什么权利人还愿意直接起诉到法院“维权”呢?

      侵权赔偿数额认定过高,刺激知识产权维权向商业化发展。为了防止同案不同判等情形出现,部分省份明文规定判赔标准,形成所谓的“判赔行情”,远高于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润或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商业化维权人通常怠于履行举证责任,倾向适用赔偿数额更高的法定赔偿。

      行政监管缺位。商业化维权所针对的侵权产品多为低端日用品,分散在大量小门店中,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发现难、管理成本高。有限的执法力量导致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力度不足,为侵权行为的泛化和商业维权的发展提供了契机。

      立案过滤功能有所弱化。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便予以登记立案。恶意诉讼的行为本身是一种隐蔽的通谋,因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而难以甄别。

    多措并举防止恶意诉讼

      严格审核认定公证证据。法院应严格审查维权方的证据,防止商业维权人与公证人员恶意串通,以维权为名行恶意诉讼之实。同时,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原告是否存在“钓鱼取证”行为,并将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坚持诉讼诚信的价值导向。

      细化合法来源抗辩的证明标准。合法来源抗辩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应综合考虑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区分大型商超和小商户的注意义务。对于法律意识不强的小商户,不宜将举证标准定得太高,小商户能够提供进货单、汇款凭证等能指向具体上游卖家或生产者的证据,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即可认定其完成了“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责任。

      合理确定法定赔偿数额。适用法定赔偿时,应坚持“分门别类、比例适中”,区分不同商品类别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对于事关消费者人身健康的食品、医疗用品等,应从高认定赔偿数额;对于其他普通商品应坚持损害填平原则,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对于权利人发现侵权却不及时制止且迟延起诉的,应适当减少损害赔偿数额,使知识产权诉讼回归维权本色。

      加强行政管理和执法力度。相较于司法保护方式而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更加靠近市场,更具主动性、直接性,手段更具多样性,可以从侵权行为发生的源头上去打击违法行为。首先,应当加强行政管理。明确行政管理机构内部职权分工,建立统一协调的管理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其次,加强行政执法,增加对小商户知识产权问题的专项性行政执法。最后,强化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法院对于侵权行为分布的特点、“钓鱼维权”倾向的感知更为敏感,应及时向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反映情况。

      加强对小商户的普法宣传。相关部门应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如在营业场所张贴宣传画;在小商户集中地设置免费法律咨询台,提供相关法律咨询;不定期举办知识产权法律讲座,培育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作者:宋智慧,系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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