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民法典·以案说法】
●关键词
绿色原则 环境侵权责任 民事公益诉讼
●概述
近年来,在旅游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一些游客的不文明旅游行为屡屡被曝光,有的甚至对名胜古迹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如今年“五一”期间,河南嵩山少林寺一块500多年的古碑遭到“熊孩子”刻画,受损明显。
以往对破坏名胜古迹的行为,大多以道德谴责为主,对违法行为人起不到足够的震慑作用。民法典明确了生态文明原则(即绿色原则),吸纳了近年来环境公益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探索和司法实践,为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案例
2017年4月,张某明等三人在江西上饶三清山旅游期间,以电钻钻孔、打岩钉等破坏性方式攀爬巨蟒峰,对其造成永久性损害。
2019年12月,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在刑事诉讼中,上饶中院认为张某明等三人的行为对巨蟒峰已造成严重损毁,情节严重,三人均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在民事公益诉讼中,上饶中院认为张某明等三人侵害了社会公众享有的对世界自然遗产的环境权益,且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判决张某明等三人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人民币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赔偿上饶市检察院支出的专家费15万元。
●法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专家说法
虞浔(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民法典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三清山巨蟒峰损毁一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其判决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6批指导性案例。就本案民事判决部分而言,这是全国首例故意损毁自然遗产、破坏名胜古迹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例。
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景区的自然遗迹、风景名胜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三行为人打岩钉攀爬、损害巨蟒峰自然遗迹属于破坏生态的行为,故检察机关对三行为人的起诉属于公益诉讼。
随着民法典的施行,相关生态环境条款有助于促进在环境侵权和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方面踏上新台阶。
第一,树立绿色原则作为民事活动基本原则。民法典创设性地将“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纳入民事活动基本原则,体现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第二,确定了破坏生态行为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仅规定了污染环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未涉及破坏生态行为的归责原则。而民法典规定对破坏生态的行为同样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此原则下,今后面对同样的案件,无须确认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亦可认定侵权。这将有助于进一步规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打击屡禁不止的“到此一游”等不文明旅游行为。
第三,实现了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创新,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首先,民法典创设了生态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确定被侵权人有权对生态环境侵权行为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该制度适用于侵权行为人主观故意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其次,民法典扩充了生态环境修复主体,明确被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同时确定在侵权人未予修复的情形下,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最后,民法典扩大和优化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直接将“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列为法定赔偿项目,起到了兜底作用。
就本案刑事判决部分而言,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是一个“小众”罪名,根据过往的判例,该罪名多适用于损毁人文古迹的情形,而本案则是全国首例损毁自然遗迹入刑的案例。这意味着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更要承担刑责,接受刑法的制裁。
上述损毁名胜古迹公益诉讼第一案昭示了司法机关打击破坏生态行为的决心。民法典的出台,特别是生态环境保护系列条款对公众保护环境、维护生态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广大游客应约束自身、文明旅游,切勿像本案中的行为人那般“吃了官司”“赔了巨款”。
(本报记者靳昊采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