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18日电(记者刘华东、陈慧娟)档案法修订草案二审稿1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针对档案的开放与利用作出进一步修改。
为充分挖掘利用档案资源,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25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25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25年。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
草案同时规定,国家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此外,草案要求档案馆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的研究整理和开发利用,为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