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建言】
当前,我国已建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超过1.18万个,保护面积覆盖我国陆域面积的18%、领海的4.6%,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存自然遗产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重叠设置、多头管理、边界不清、权责不明、保护与发展矛盾突出等问题日益积累,也制约了我国自然保护地事业的发展。
不久前,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推进建设美丽中国、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保障,标志着我国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发展进入了新时代。从建立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整合优化自然保护地,到探索自然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新模式,进入新时代的中国自然保护地无疑将有大作为。
我国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有望形成
随着我国自然保护地事业的不断发展,现有法律法规已不能满足保护管理的需要,一些制度设计与实际执法中的问题日益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自然保护地类型多样,制度设计缺乏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整体考虑;二是《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统领性不够;三是相关规定的实施缺乏监督主体,执行效果不理想。
针对上述问题,《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笔者认为,借此契机,未来我国有可能形成“基本法+专类法规”的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即以自然保护地法为基本法,从整体性、系统性、基础性进行一般规定,同时配套“国家公园法(或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公园条例”和必要的管理办法及技术法规,构成我国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解决立法价位低、执行主体不明、统领协调性弱等问题,切实为有效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驾护航。
优化整合推进现代化治理
据不完全统计,当前我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中,有25处空间交叉或重叠;国家森林公园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中,存在45处空间重叠。一些地方在具体管理自然保护地时,因重复设置、多头管理、边界交叉等原因造成管护和开发定位不清,严重影响管护效果。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整合交叉重叠的自然保护地”和“归并优化相邻自然保护地”的要求,可谓兼具现实和战略意义的重大举措。具体表现在:一是按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确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的级别排序;二是明确优化整合的具体操作原则,确保自然保护地保护强度不降低;三是确保自然生态系统完整和物种栖息地连通;四是实现“一个保护地、一套机构、一块牌子”的管理机制。可见,此次空间与管理机构的优化整合,开启了自然保护地现代化治理的新篇章,将为切实提升自然保护地的保护成效奠定坚实的基础。
探索自然保护新模式
生态环境保护的成败与经济结构、发展方式有着重要联系,既不能竭泽而渔,也不能缘木求鱼。我国不少自然保护地位于“老少边穷”地区,且内部及周边人口众多,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方式原始、依赖程度较大。传统的“封闭保护”未能正视人类社会发展的合理需求,不利于协调人地关系,甚至激化了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同当地社区的矛盾。《指导意见》立足国情,提出了“坚持生态为民,科学利用”的基本原则,既要保护又要发展,很好地协调了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优良生态产品、优质生态服务的需要。
探索自然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新模式,有助于解决当前生态保护和发展利用的矛盾问题,为区域可持续发展找到新出路,为此,笔者建议:首先,开展生态扶贫,利用好当地的优质生态资源,发展以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创新生态价值实现的体制机制,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和扶贫攻坚的双赢;其次,转变生产生活方式,用好生态系统的供给服务和调节服务,并通过挖掘传统文化和特色民俗,提高生态产品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吸引力;最后,加强可持续生态学的研究和成果推广,强化自然保护地在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用好“两山”理论实践创新基地的经验,向世界讲述新时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精彩故事。
(作者:王伟 刘方正,分别系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所自然保护地研究室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