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脉】
辣条是很多年轻人喜欢的休闲食品。近日,湖北省食药监局通报,某品牌辣条产品抽检不合格,检出山梨酸钾和脱氢乙酸,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这是辣条中不得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该辣条产品生产企业却大呼“冤枉”,回应称其产品合法合规,是按照河南省地方标准来生产的。
该事件在网上引起极大关注。许多人担心辣条“添加禁用物质”,还能不能吃。其实,事情的核心并不是食品安全问题,而是食品安全管理问题。更具体一点,就是标准适用性的问题。
山梨酸钾和脱氢乙酸都是常见的、合法的食品添加剂(防腐剂),用途十分广泛,但是并没有批准用于辣条。也就是说,这两个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其实还是很有保障的,只是用在辣条上就超出批准范围了。
这不是辣条第一次出事。过去几年,年年都有辣条被查出来超范围使用添加剂,最常见的就是防腐剂和色素。其次辣条经常出的问题就是菌落总数超标,可见添加防腐剂对这类食品有多么重要。
既然重要,那为什么不让添加?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对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是,××添加剂允许用于××食品(类别),最大添加量/残留量是×××。辣条在发展早期确实是创新性产品,在国家标准体系中的定位比较模糊,没有明确归于什么食品类别。后来,辣条被归入“调味面制品”这样一个新的食品类别,一些地方以“没有国家标准”为由,制定了地方标准,规定辣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可以参照糕点、膨化食品来执行。因为糕点里面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种类多,而且基本覆盖辣条所需要用的品种,包括防腐剂、甜味剂、色素等。有了这个“护身符”,许多辣条企业就依据该地方标准来生产,并在食品标签上大大方方标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复配糕点防腐剂”。
但实际上,所谓的“没有国家标准”的理由并不充分,尤其是当食品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明确“调味面制品”辣条属于“方便米面制品”之后。2017年11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在回复某地方食药局的请示时,明确把“调味面制品”归为“方便米面制品”管理。2018年5月,国家卫健委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味面制品》(征求意见稿)指出,调味面制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中方便米面制品的规定,也明确了这一归类方式。
也就是说,辣条作为“方便米面制品”,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方便米面制品”的标准来执行。根据国家标准,山梨酸钾和脱氢乙酸不在方便米面制品这一类食品的适用范围,即不允许在方便米面制品中使用。而允许用于方便米面制品的食品添加剂基本上都是由方便面企业申报的,主要是增稠剂、抗氧化剂、色素、酸度调节剂。仅有的一个允许用于方便米面制品的防腐剂是乳酸链球菌素,但限定在湿方便面。因此,按照国家标准,目前辣条只要使用防腐剂就是违规,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辣条需要用防腐剂,但又不让用,解决办法很简单,就是辣条生产企业去申请扩大防腐剂的使用范围,允许山梨酸钾和脱氢乙酸等食品防腐剂在方便米面制品中使用。但是,申请扩大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必须进行科学评估以及走完相关法律法规程序,需要人、财、物,而辣条生产企业的规模一般都很小,谁也不愿意投入。
辣条作为我国的特色食品,据媒体报道其产业规模已经达数百亿元,可谓不小。为什么辣条企业可以凑在一起出了个地方标准,却不能一起行动,抓紧时间申请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如今,辣条走向全国,甚至要走向世界,还守着一个地方标准显然是不行的。
标准滞后于行业创新是正常的,需要与时俱进,推动行业规范发展。笔者相信,辣条的食品添加剂和标准问题在不久的将来肯定会得到解决。但辣条行业真正面临的问题是,这种高油、高盐的不健康食品,如何在保证美味的同时满足人们的营养健康需求,需要引起更多重视。
(作者:钟凯,系科信食品与营养信息交流中心副主任、中华预防医学会健康传播分会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