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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06月05日 星期二

    打拐要预防惩治救助并行

    作者:姚建龙 《光明日报》( 2018年06月05日 10版)

        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拐卖儿童犯罪的防治,建立了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机制,还建立了湄公河跨境打拐等国际协作机制。公安、司法机关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打击始终处于高压态势,惩治拐卖儿童犯罪相关法律法规也日益完善。可以说,拐卖儿童犯罪在总体上已经得到了有效遏制。

        拐卖儿童犯罪的发生往往与经济贫困、男孩偏好、传宗接代等因素纠缠在一起,除了应当从根源上去除这些“土壤”外,也应当注重进一步完善现行拐卖儿童犯罪防治机制。

        近年来,在防治拐卖儿童领域的一大引人注目的进步是中国版儿童失踪快速查找系统等出现,公安部、腾讯、高德等纷纷推出失踪儿童查找系统,儿童失踪查找率显著提高。例如,公安部团圆系统的失踪儿童找回率高达97.6%,明显高于国外同类系统。尽管失踪后快速查找意义重大,但是这些举措的着力点均是将重心放在了儿童失踪后——这显然并非治理拐卖儿童犯罪的最佳时间以及最经济的做法。尽最大可能预防发生儿童被拐、失踪,才是防治拐卖儿童犯罪的关键环节。

        儿童保护的首要责任主体是监护人,每一个拐卖儿童案件背后都存在监护人疏忽大意等监护失职行为。近年来,监护人出卖亲生子女的现象更是日益突出。防止拐卖儿童犯罪,应当首先将对监护人的教育、对监护失职与侵害行为的惩治放在首要位置,为每一个儿童营造安全的家庭港湾。

        对儿童的防拐预防教育,是一个老话题,也是一个仍需进一步重视与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的议题。近期媒体披露的诱拐实验,其成功率几乎高达100%,足以引起我们的深刻反思。每一个儿童都应该培养与其心智发育程度相匹配的防拐意识、防拐常识及基本技能——这应当明确纳入家长、幼儿园、学校的职责之中。儿童防拐教育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领域,而近年来一些所谓“公益性”的儿童防拐教育项目所传授给儿童的防拐知识着实令人担忧,国家应加强对防拐教育的指导和监督,避免将儿童“教入歧途”。

        呼吁“拐卖儿童一律判处死刑”是近些年来博得广泛关注和支持的社会热点话题,对这一呼吁广泛支持的背后是对于拐卖儿童犯罪深恶痛绝的民意。然而,从儿童本位的角度看,这样的情绪化反应是值得警惕的,因为它可能产生背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结果。值得深思的是,这种情绪化的民意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打拐刑事政策、立法和司法。例如,不留余地的卖方一律入刑,很可能加大解救被拐儿童的难度,甚至陷被拐儿童于危险境地。再如,对于被解救的儿童一律禁止买方家庭寄养和收养,造成被解救的儿童长期滞留儿童福利机构而无法回归家庭生活。打拐立法、司法与刑事政策究竟应当如何设计和运作,应当在依法的前提下坚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避免“情绪化反应”——毕竟,对儿童的伤害往往都是在爱的名义下进行的。刑法是一把双刃剑,理性的立场应当是一方面最大限度的发挥刑法惩治的积极效应,另一方面则尽可能避免其可能出现的负面效果。

        精准打拐是另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如何提高打拐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需要根据拐卖儿童犯罪的新趋向、新特点作出适时的调整和完善。近些年来,在我国街面上发生的拐卖儿童犯罪已得到有效遏制,但“私人定制式”的父母出卖亲生子女现象日益突出,并呈现出家族化、组织化、地域化发展趋势。同时,拐卖儿童入境问题也正日益突出。针对上述新变化,近些年我国的打拐行动已经作出了针对性调整。例如,在相关司法解释中突出强调了对父母贩卖亲生子女的打击力度。但在操作过程中,如何避免将我国传统意义上因为家庭困难、亲属间过继等客观原因而送养亲生子女并收取少量费用的行为与有组织有计划的贩卖亲生子女的行为进行区分,也应该予以重视。

        对被拐儿童的解救与救助要比预防和惩治拐卖儿童犯罪复杂和艰巨得多。解救被拐儿童往往不得不破坏被拐儿童与买方家庭已经建立的所谓“亲情关系”,对此,应当克服观念障碍,坚持依法加大对卖方市场的打击力度。同时,也应当高度重视被解救儿童的救助和安置,尽快让其重新回归家庭生活。需要指出的是,对被解救儿童的救助,不应当仅仅关注回归原生家庭那一刹那的美好,而更应关注其融入新家庭环境的漫长过程,并在此过程中给予心理援助、社会工作介入以及必要的经济支持——这不仅需要当事家庭的努力,也需要国家和社会力量的介入。

        (作者:姚建龙,系上海政法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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