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宪,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成为备受瞩目的亮点内容之一。”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湘潭大学副校长廖永安认为,这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体现,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实践基础和理论基础。
“反腐败是政治性很强的工作,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顺应了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要求。”廖永安说,“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有利于整合既有反腐工作力量,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从而巩固和发展已经形成的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监察委员会入宪是民心所向,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廖永安表示,打铁必须自身硬,我们党防治腐败疾病、保持肌体健康,从根本上要靠强化自我监督。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使监察机关成为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平行的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这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创举,有利于把权力关进严密的制度笼子,有利于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取得的阶段性成效证明,监察委员会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实践。”廖永安说,“在宪法中增加监察委员会一节,把改革实践成果提炼成为宪法规定,使改革于宪有据、使国家监察法于宪有源。赋予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宪法地位,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提供了根本保障,为进一步完善反腐败立法提供了根本遵循,为提高反腐败法治化水平奠定了坚实基础。”
(本报记者龙军 本报通讯员王成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