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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10月31日 星期二

    中共五大对党的建设的历史贡献

    作者:魏法谱 陈金龙 《光明日报》( 2017年10月31日 11版)

        【党史钩沉】

        1927年召开的中共五大,是在蒋介石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大肆屠杀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革命面临重大危机的非常状态下召开的。会议没有就如何建立党的革命武装等迫在眉睫的重大问题提出有效的具体措施,没能从根本上扭转大革命失败的结局。但是,党的五大提出了争取无产阶级对革命的领导权、建立革命民主政权和实行土地革命等正确原则,特别是在党的建设史上作出了较为重要的贡献。会议通过了《政治形势与党的任务议决案》《土地问题议决案》等,并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不仅确立了党的组织原则,建立了较为严密的党的组织体系和工作制度,而且建立了党的监督检察制度,对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加强党的建设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

        党的四大以后,党员队伍发展迅速。到中共五大召开时,党员人数从四大召开时的994人发展到57967人,“已变成了真正群众的党”。党员队伍的迅速发展以及革命形势的复杂多样,迫切要求党加强自身建设,确立组织原则,制定新的规章制度,以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确保完成领导革命的迫切任务。

    确立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党的五大提出,我们党不仅应该变成群众的党,而且应该变成布尔什维克的党,在思想上如此,在组织原则和实际上也应如此。基于这种认识,中共五大第一次正式确立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明确提出,党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一定区域内建立这一区域内党的最高机关,管理这一区域内党的部分组织。同时规定,“党的一切决议取决于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党员及下级机关对于上级机关决议不同意时,得各该党部过半数党员的同意,得对于上级机关提出抗议,但在抗议时期内,未解决以前仍须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为了保证党员的民主权利,《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特别规定:“党部机关之决议,应当敏捷的与正确的执行之,但对于党内一切争论问题,在未解决以前,完全自由讨论之”,充分体现了党的五大对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视和加强党内民主建设的决心。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确立对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中央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五大还明确提出实行“集体领导”,会议通过的《对于组织问题议决案》明确提出:从中央、省委以至支部都应实行集体领导,并且提出“党内纪律非常重要,但宜重视政治纪律”,表明了我们党对政治纪律重要性的认识。以党的五大为肇始,民主集中制逐步确立为我们党最重要的组织原则。此后,历次党代会都将民主集中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写入党的决议之中,并贯彻至今。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提出对于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成为党内探索集体领导的重要开端。

    建立较为严密的党的组织体系和工作制度

        中共五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第一次明确了党的组织体系,规定党的组织分为全国、省、市或县、区、生产单位五级,每级都设立代表大会、委员会或团体大会、干事会。这样,正式以党章的形式明确了党的组织机构和系统,形成了一个从上至下、遍布全国、比较严密的组织体系。此外,还规定了上下级的工作原则:“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报告及提议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有所命令及指导均按照党的系统手续”。同时,明确各级党组织最高的机关为全体党员大会及代表大会,地方党部对于地方部分的问题有自行解决的权利。这样,不仅理顺了党的中央组织与地方组织以及基层组织的关系,并且有利于中央加强对地方组织的领导,进而维护中央权威。

        同时,党的五大还对各级党的组织的具体工作制度,包括工作职权、组织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央机关方面,规定党的最高机关为全国代表大会,并且对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办法、工作职权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此外,具体规定了中央委员会的组织、工作职责,具体规定了省委、市或县、区的组织和党的支部的组成方式和原则,并且对省委的工作方针、开会方式、权利和义务等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关于党的支部建设方面的规定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会议指出,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党与群众直接发生关系的组织,因此,应该尽力使党的基础建立在产业支部上。中共五大还具体规定了支部的任务,包括领导群众的日常斗争、扩大党的影响、实行党的口号与决议于群众中、吸收新的党员、积极参加地方政治经济的斗争等。这些任务的提出,对于中国共产党深入各个工厂发展党员、扩大党的宣传和提高党在工人群众中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党的监督检察制度

        随着党的组织不断扩大,党员人数迅速增加,党的组织力量不断壮大。但是,在党员发展过程中,也难免混进一些思想不纯、作风不良的人。他们参加党的组织,不是为革命,而是为做官,不是为人民服务,而是为谋求私利。正如1926年7月中央扩大执行委员会通过的《中央政治报告》所指出:“负责的工作同志,有雇佣劳动倾向,缺少从前那样刻苦奋斗的精神和自发的革命情绪。因此纵然能守纪律也不免形式主义机关主义的流弊。”更为严重的是,“同志中之一部分,发生贪官污吏化(即有经济不清楚揩油等情弊)。”随后发布的《中央扩大会议通告》,也痛陈党内存在的腐败问题:“往往在经济问题上发生吞款、揩油的情弊”,这些“贪污行为”给党带来了很恶劣的影响,且败坏党在群众中的威望。

        为了根除这些腐败现象,防止腐败在党内蔓延,保证党的纯洁性和战斗力,中共五大第一次创设了纪律检查机关——监察委员会,并制定了监督监察相关制度,保证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会议提出:“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为了保证监察委员会的独立督察职能,还制定了相关工作制度,其中规定:“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不得以中央委员及省委员兼任。”为了确保监察委员能够及时充分了解中央及省的相关决策,保证有效实施监督,特别规定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享有参加中央及省委员会议,遇必要时有“参加相当的党部之各种会议的权利”。围绕监察委员会所通过的一系列制度,保证监察委员会能够及时了解各级党组织的相关决策和决议,充分发挥监督和监察职能,从而消除党内的腐败现象和各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纯洁党的组织。

        此外,中共五大还确定了监察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基本原则、相关职权范围以及与同级党委会的平行关系,从而保证了监察委员会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使监察委员会能够作为专门的监察机构,更好地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比如,“中央监察委员会人数由大会规定,遇中央执行委员或中央监察委员离职时由候补委员按次递补。”“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但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及省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与执行。遇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意见不同时,则移交至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联席会议,如联席会议再不能解决时,则移交省及全国代表大会或移交于高级监察委员会解决之。”这些规定表明,我们党当时希望通过设立监察委员会来根除腐败现象,从而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形象,这些规定也对后来加强党的建设和党内监督制度、预防惩治腐败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作者:魏法谱 陈金龙,单位:华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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