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颁布实施十年来,人大监督工作取得了许多重要进展,但是也面临着不少新的挑战。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监督工作,必须认真总结过去经验,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研究,统筹谋划好人大监督工作的创新发展。
一是进一步深化对人大监督性质和地位的认识,增强人大监督的责任担当。人大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的目的是确保国家各项权力依法得到正确有效行使。宪法和法律对人大监督权的行使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要以对党、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不断深化对人大监督的认识,更好发挥人大监督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五大发展理念贯彻落实中的应有作用。
二是用足用好各种法定监督手段,增强人大监督的有效性。第一,做实做深常规监督内容,增加各种法定监督手段的使用质量,切实减少监督工作中行政性、事务性工作的比重;第二,适时启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第三,拓宽监督视野,灵活运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监督形式,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是积极探索人大监督的新形式新途径,增强人大监督的生机活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落实这些要求,必须进一步拓宽人大监督工作的思路和渠道。第一,探索实行监督听证制度;第二,探索通过对审议议题作出决议的方式,提高审议意见办理的法律效力;第三,探索建立监督后评估制度,提高评价监督效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第四,支持和鼓励地方人大开展监督工作创新。
四是畅通社会参与人大监督的渠道,扩大人大监督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第一,推动实现监督工作全过程公开,提高公开的效果,更好发挥公开在人大监督中的作用;第二,更多吸收人民群众和社会力量直接参与人大监督工作,提高各方面参与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第三,善于运用各种媒体扩大人大监督的社会影响力和效果,努力形成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的合力。
五是修改完善监督法,强化人大监督的法制保障。第一,研究修改监督法,扩大监督法的覆盖范围,将监督法由目前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法调整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法;第二,完善监督规则,对各种监督形式尤其是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监督手段的使用作出更加精细周密的规定和规范;第三,增设责任条款,落实监督者、被监督者执行监督法的法律责任,推动监督法的更好实施。
(作者:吴汉民,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