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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2月23日 星期四

    使用他人商标拟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作者:本报记者 殷泓 《光明日报》( 2017年02月23日 03版)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时】 

     

        本报北京2月22日电(记者殷泓)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草案增加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者将按情节轻重,被处以罚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作草案说明时表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业态、商业模式不断出现,现行法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如对实践中新出现的扰乱竞争秩序、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性质的行为,现行法未作列举;现行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特征发生变化,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依据不够充分。

     

        为此,修订草案规定“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前款规定,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以使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更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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