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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2月23日 星期四

    企业大额捐赠后拟连续四年享税收优惠

    作者:本报记者 殷泓 《光明日报》( 2017年02月23日 03版)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时】 

     

        本报北京2月22日电(记者殷泓)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22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草案与慈善法的规定相衔接,将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16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通过了慈善法。为了进一步鼓励企业慈善捐赠,慈善法第80条针对企业大额捐赠税前扣除比例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即企业慈善捐赠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3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部长肖捷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与慈善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支出结转扣除的规定做好衔接,建议修改企业所得税法上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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