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17日电(记者王庆环、靳昊)北大博士于某起诉母校北京大学案,1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之前于某被指“论文抄袭”,北大作出撤销其博士学位决定。后于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北大有关学位《撤销决定》、恢复学位证书法律效力。法院审理认定,北大的《撤销决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存在不当之处,判决撤销被告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于某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依法予以驳回。对此,北京大学新闻发言人蒋朗朗表示:“北大认定了于同学抄袭的事实,北京大学对于抄袭、学术造假、学术不端等行为是不能容忍的,所以北大不能服从这次的判决结果。接下来我们将做好上诉的各项工作,维护学术的纯净和清誉。”
围绕这一判决,“正当程序”成为关注焦点。法院认为,北大作出《撤销决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对撤销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这并不表示法律对所有程序均持认可态度。相反,“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北大在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某享有相应的权利”。依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北大未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有违正当程序原则”。
北大在17日发布的《关于于同学事件宣判结果的声明》中称,该论文抄袭事件被披露后,学校高度重视,成立专门工作组和专家调查组,对于该论文涉嫌抄袭进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召开学位委员会进行了审议表决。学校第118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了于同学博士学位的事项,委员会根据调查事实,确认于同学期刊学术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存在严重抄袭,其将该论文作为学术成果列入博士学位申请材料的事实清楚,且该文章于2013年3月18日被接受发表,属在学期间。学位委员会根据规定和程序进行了无记名投票,表决结果为“撤销于同学博士学位”。表决过程和表决结果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