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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14日 星期一

    向“偷票房”亮红牌

    作者:林夕竹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14日 02版)

        【新闻随笔】   

     

        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明确要求“禁止虚报、瞒报票房”,直指电影市场中长期存在的痼疾。

     

        近年来,电影市场“偷票房”的行为频频出现。据估算,过去几年,全国电影票房至少有10%被“偷”走了。观众经常见识的“偷票房”伎俩有:买的是A电影的票,票面上却写着B电影的片名;在柜台买的是电子票,得到的却是手写的票……票房造假不仅扰乱了电影市场的正常秩序,也严重打击了电影创作者的热情,进而导致影片质量的低下。比如,受到“偷票房”恶性循环影响,一些电影人将“操盘”“基金公司介入”等金融行业的操作手法引入电影领域,对票房进行操控。一些人甚至将一部分电影创作资金投入到票房运作中,压缩电影拍摄成本,降低电影的质量标准。电影制作、发行中的这些乱象,随着市场的发展不断蔓延,几乎成了行业潜规则,让不少有理想的电影人为之痛心。

     

        早在2009年,光线影业发行的影片《阿童木》就因爆出“偷票房”丑闻而引发相关部门关注。今年3月,《叶问3》发行方5600万元的“偷票房”规模,更令人瞠目。刚出台的《促进法》对电影销售中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其中违法所得达50万元以上的,要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促进法》的惩罚措施,不仅让“偷票房”的成本变高,也从根源上把“偷票房”关进了法律的笼子里。要保障电影产业多年以来的改革成果,推动电影市场良性发展,从深层上保护那些有理想的电影创作者,就必须抓住那只“偷票房的手”。人们也期待着,接下来这部法律从“纸上”落到“地上”,发现、震慑、处置更多的票房作假行为,为中国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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