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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11日 星期五

    让知识价值得到充分体现

    ——科技部有关负责人谈《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

    作者:本报记者 叶乐峰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11日 08版)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让科研工作者心里涌起阵阵暖流,也让全社会重新聚焦如何为知识“定价”。11月10日,国务院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国家科技部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的相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构建三元薪酬体系

     

        科技部副部长李萌表示,长期以来,我国科研人员实际贡献与收入分配不完全匹配,股权激励等对创新具有长期激励作用的政策缺位,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也不健全。“出台《意见》就是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要明确分配导向,完善分配机制,顺应世界发展潮流。”

     

        李萌认为《意见》有几个新思路。首先是导向性。《意见》构建了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和科技成果转化性收入的三元薪酬结构,“特别重要的是确立了增加知识价值分配导向,目标是要在全社会形成知识创造价值、价值创造者能够得到合理回报这样一个良性循环。”

     

        然后是统筹性。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不同的门类;统筹创新链的不同环节,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还有统筹不同岗位,比如专职的教学人员、科研人员,试验的设计和开发人员。

     

        再次是针对性。根据不同的创新主体、不同的创新领域、不同的创新环节智力劳动的特点,实行有针对性的分配政策。

     

        加大股权和产权的激励

     

        《意见》提出,强化科研机构、高校履行科技成果转化长期激励的法人责任。坚持长期产权激励与现金奖励并举,探索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意见》加大了在专利权、著作权、职务新品种权等这些知识产权,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上的长期激励。”李萌说,另外要避免频繁的对科研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周期要适当拉长。

     

        科技成果转化中,对于低估科技成果价值的领导,是否要追究其责任?对此,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司长贺德方表示,今年3月份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中强调,单位领导履行了勤勉职责,免除其决策责任。

     

        贺德方还透露,长期激励政策可使科研人员的成果转化纳税比例下降过半。“以往,科技成果确定股权的过程中分两步纳税,在还没有现金收入时就要交很大一笔税款,税率最高达45%。今年9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出台相关文件把两步纳税合并成一步纳税,而且特别明确了科研人员和机构有选择权,如果选择延迟纳税的话,一次纳税税率按20%计算。”

     

        允许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兼职

     

        《意见》提出,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

     

        对此,细心的网友发现了一个问题,《意见》只适应于高校和科研单位,不涉及中小学。“中小学的教师,不是我们这个文件所针对调整对象,《意见》主要是为了促进科技要素的合理流动。”李萌表示,在允许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的同时,《意见》也做了相应的约束性规定。

     

        《意见》指出,科研机构、高校应当规定或与科研人员约定兼职的权利和义务,实行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制度,兼职行为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及取酬,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李萌说,《意见》主要体现了一些方向性和导向性的规定,下一步要推动一个领域、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则,逐步落实。(本报记者 叶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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