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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9月08日 星期四

    个税改革的公平逻辑

    作者:钟超 《光明日报》( 2016年09月08日 15版)

        【民生漫笔】

     

        日前,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时提出,要研究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在年初的两会新闻发布会上,楼继伟还曾表示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已提交国务院,年内将把个人所得税法的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无疑,个人所得税改革将是今年财税体制改革的热点。我国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开始,36年来个人所得税制度历经数次改革,目前形成了分类征收、单位代缴、累进税率的征管模式,为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差距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数据显示,占总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20%,这就意味着80%的个人所得税是由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承担,这就出现了所谓的“逆向调节”现象。

     

        其实,我国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并不高。根据财政部公布的统计数据,2015年全国征收个人所得税8617.27亿元,只占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额的5.6%左右,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可以说,相比于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差距应成为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优先目标。

     

        征税的基本原则是“高收入多缴、低收入少缴或免缴”。经过多次改革优化的个人所得税也设置了起征点和差别化的累进税率,为何还会出现“损不足以奉有余”的状况?

     

        先来看起征点,现行的3500元起征点是2011年经全国人大表决通过施行的,当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551元。到2015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1966元,涨幅为50.9%。可推知符合纳税标准的人数大幅增长,缴纳个税的工薪阶层扩大。近年来很多人呼吁提高个税起征点,但有专家算了一笔账,单纯提高起征点,高收入者减税更多,反而会加剧不公。

     

        另外,现行个人所得税是对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劳务报酬、稿酬、财产租赁等11项收入计征,但当前工资报酬只是中低收入者养家糊口的依靠。高收入者生财有道,其收入来源日益多元化,房租、金融资产回报、财产转让等收入难以准确核算,甚至于出现有些富豪开奔驰、住别墅,各项开支均计入企业成本,个人所得税则“零缴纳”,真是咄咄怪事!

     

        由此可见,公平是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首要逻辑。这次的改革不能止于在起征点上修修补补,而应该通盘筹划、审慎推进。

     

        在税收政策制定上,一方面要考虑到居民收入结构的变化,推进综合征收和分类征收相结合的模式,把劳动获得的工资和资本增值的收入区别开来。具体来说,就是把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等经常性劳动所得归并为综合所得,财产租赁、利息红利等仍作为分类所得,实行差别化的税率。

     

        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居民个人和家庭支出,把经济负担程度不同的家庭区别开来,让负担较重的个人家庭享受到税收优惠,这也符合国际惯例。具体来说就是要设立扣减项目,实行个税综合计税。例如,将包括满足基本生活的首套住宅按揭贷款利息的扣除,抚养孩子费用的扣除,个人职业发展、再教育费用的扣除等。

     

        此外,还要配套推进个人所得税征管改革,这是改革最难啃的“硬骨头”。综合计税的差异化程度高,很难再以“企业代缴代扣+税务部门核查”的简易方式征收。因此,分步推进个人申报、推动涉税信息联网是大势所趋。改革后要逐步培养公民自主申报纳税意识,同时把银行、税务、房产、民政的涉税信息数据库联通起来,为打击偷逃税行为提供便捷的渠道。

     

        (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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