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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8月09日 星期二

    把管党治党责任担当起来

    作者:毛昭晖 《光明日报》( 2016年08月09日 16版)

        【井冈竹语】

     

        日前,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首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在党的建设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条例》把“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作为问责的首要对象,通过“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牢牢抓住“关键少数”,实现问责压力层层传导的常态化和问责对象的全覆盖。通过问责党组织中“关键少数”,倒逼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增强“四种意识”,进而敢于担当和善于担当。

     

        当前,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条例》充分体现了问责制不仅是一种事后监督的方式,更重要的是具有事中监督功能。问责制度,不仅是让党的领导干部在事后为其失职失责行为承担责任,更重要的是,最大限度地预防党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出现失职失责行为,这是问责制度建设的根本目的。

     

        《条例》通过制度安排体现这一功能。针对腐败行为往往嵌入在履职活动中,《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作为问责的归责原则,以此警示告诫党的领导干部在履职中如果一旦走偏,导致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和“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必被问责的结果。这样,将把事后问责与事先督责结合起来。对党的领导班子和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不力”的,明确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是通过质询、提醒和督导,促使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总结教训,发现问题,改进工作,避免今后发生同类事件。明确“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即通过纪委、组织、宣传、统战和政法等多环节的“通报、诫勉和组织调整”等问责方式,实现履职行为的过程管理,防止党的领导干部出现更大的错误。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政策,深受广大人民群众和党员干部由衷拥护的重要原因,是在全面从严治党和对腐败“零容忍”的同时,始终坚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准则。《条例》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作为施行问责的基本原则之一。

     

        《条例》明确规定“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这样,就能真正做到问责于心,使被问责者被追究责任的同时,触发其内心的忠诚和良知,产生重建忠诚、廉政勤政的内生性动力,切实把问责过程衍化为现实生动的教育过程,使被问责主体心悦诚服地接受问责,既达到惩处和教育挽救的目的,又使更多的人从中受到深刻教育和启迪,力求收到“问责一人、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必须警醒起来,忠诚干净担当,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把党的战斗力焕发出来,带领广大人民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奋勇前行。

     

        (毛昭晖,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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