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7月17日电 记者王晓樱、通讯员颜华从海南省高院获悉,海南将遵循就近管辖、就地审理的原则,在全省法院司法改革试点工作中配套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改革。
根据改革试点方案,海南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宁远河、陵水河五大河流域流经市县试行环境资源案件,分别由海口中院、省一中院、省二中院、三亚中院、陵水法院5家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在鹦哥岭、霸王岭保护区先行试点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专门管辖,由省二中院专门管辖;在海南五大河流域和两大自然保护区集中管辖范围内的各市县人民法院设置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点,建立巡回审判联络保障机制,配置环境资源巡回审判车,配备移动审判信息化设备,尽可能在污染损害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就地办案。
据悉,实施改革试点法院将结合省情依法审理“四大类”环境资源案件,包括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案件、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涉气候变化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试行诉前禁止令制度,符合法定情形的,先行禁止实施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探索开展修复性司法,凡有可能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要在判令环境破坏者承担赔偿责任或处以刑罚的同时,责令其恢复原状、修复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