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专家表示,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关系到青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意见》的出台,能够倡导全社会焕发爱心,群策群力给予困境儿童更多的关怀、爱护和帮助。
“坚持以儿童权利为本”
《意见》强调,要以促进困境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优化顶层设计。对此,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陆士桢表示,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观念往往将儿童单纯地看作是受教育对象。《意见》的出台,则从基本原则、保障内容等方面,搭建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困境儿童保障体系。“这就在理念上突出坚持以儿童权利为本的思想,强调儿童本身的权利和人本意义,强调儿童的生存和发展,强调儿童的全面需求。”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副院长乔东平表示,《意见》是我国目前面向困境儿童最全面的儿童福利政策文件,整合了现有与困境儿童相关的儿童福利服务、社会救助、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教育保障、监护等政策,是一种综合性的制度安排,重视各项制度的衔接。“这标志着我国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由地方试点变成全国性政策,儿童福利的对象由孤儿、弃婴扩展到全体困境儿童,为以后制定儿童福利条例搭建了框架。”她说。
《意见》明确指出,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立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对此,北京博源拓智儿童公益发展中心副理事长南方表示,儿童权利监察机制最早起源于挪威,其主要职能包括确保与儿童相关的立法被有效遵守、监督和调查有关公共福利或公共服务的投诉等。“设立儿童权利监察员的意义在于推进儿童权利和儿童福利。一名优秀的儿童权利监察员不仅是儿童的代言人,更是儿童权利的守护人。”
解决“最后一公里”服务递送问题
乔东平认为,目前我国在困境儿童保障方面仍然面临着政策落实方面的难题,不仅需要资金支持,更需要服务支持,但我国的难题是专业服务人员严重不足,特别是困境儿童较多的欠发达地区缺少社会服务机构和社工,其社区工作人员的力量也较薄弱。对此,《意见》针对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从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强化教育保障、落实监护责任、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五方面提出具体措施。
“《意见》使地方政府在儿童福利的人财物配置方面有了政策依据和要求,从而解决‘最后一公里’的服务递送问题,有利于促进社工机构的发展和基层儿童福利服务的落实。困境儿童与留守儿童有交叉,困境儿童家庭可能面临多种困境导致难以尽责,各地政府需要在儿童福利服务方面投入更多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特别是起码每个县都有专业的社工机构开展困境儿童及家庭的服务。”乔东平说。
《意见》指出,构建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在县一级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机制,在乡镇一级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立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对此,南方表示,在儿童权益保障和服务第一线开展工作,有助于改变当前困境儿童保障的工作格局。
激发全社会参与热情
陆士桢认为,目前困境儿童的精神需求实际上是越来越多,依靠纯粹的物质手段根本无法解决。《意见》提出,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残联组织要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乔东平表示,过去的困境儿童保障试点多以资金保障为主,服务保障缺乏。为此,《意见》强调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结合。“《意见》明确规定了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力量对困境儿童的职责,也明确了替代监护的责任主体和相应程序,各部门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路径写得比较具体实在,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这有利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进一步落实,特别是可以做好预防工作,避免有关儿童的极端事件的发生。”
《意见》指出,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对此,南方表示,社会组织能够直接对准困境儿童群体,并针对不同类型的困境儿童开展专业化服务。“这不仅能够直接解决困境儿童面临的问题,同时也是在不断积累经验,探索有效的问题解决模式,积极协助政府推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她说。
(本报北京6月22日电 本报记者 任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