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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2月15日 星期一

    法学讲堂

    贝卡里亚的死刑观,你真读懂了吗?

    作者:胡文 《光明日报》( 2016年02月15日 10版)

        1764年,近代刑法学鼻祖贝卡里亚发表《论犯罪与刑罚》,以契约论为理论根据,猛烈抨击死刑存在的合理性。时至今日,贝卡里亚的死刑观对死刑改革依然具有不可低估的理论影响力。他是否主张彻底废除死刑,他的论证根据、形式是否合理,是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的两个焦点。

     

        对于中国来说,死刑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继刑法修正案(八)废除13个死刑罪名后,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再度废除9个死刑罪名。笔者认为,在此背景下,重新解读贝卡里亚的死刑观,澄清学界对其死刑观的误读,对明确保留死刑与保障人权并不冲突,坚持中国死刑改革的立场,深化中国死刑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贝卡里亚死刑观的两点怀疑及澄清

     

        贝卡里亚开宗明义地指出:“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管理体制中,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他认为,死刑的威慑力十分有限,因为“历史上最新的酷刑都从未使决心侵犯社会的人们回心转意”;死刑是“不可补救的刑罚”,一旦错误执行将不可挽回。毋庸置疑,贝卡里亚强烈倡导废除死刑。死刑废除论者经常援引他的观点,作为主张废除死刑的权威论据,以至于一部分人认为他是彻底的死刑废止论者。那么,他究竟是否主张彻底废除死刑,是第一点怀疑。

     

        对于这一点,笔者认为,贝卡里亚并不是彻底的死刑废止论者。虽然贝卡里亚对死刑存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但他从未主张彻底废除死刑。如全面考察他关于死刑的论述,会发现他并不主张彻底废除死刑。他认为在两种情况下应对罪犯判死刑:其一,公民虽被剥夺自由,但仍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力量,或者可能引起现有政府体制发生危险的动乱;其二,判处公民死刑,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和唯一的防范手段。

     

        贝卡里亚对死刑处罚权的根据提出诘问:“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有谁愿意把对自己的生死予夺大权奉与别人操使呢?每个人在对自由作出最小的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他的论证根据是契约论,即每个社会缔约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贝卡里亚还认为,死刑本身是一种逻辑悖论:“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者。”他据此得出结论:“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那么,他将契约论作为废除死刑的论证根据,这一结论的论证形式是否符合逻辑规律,是第二点怀疑。

     

        在笔者看来,贝卡里亚死刑观的论证过程并不合理。首先,贝卡里亚死刑观的论证根据明显不当。如果说死刑具有正当性,那么死刑处罚权就要有正当根据。他对死刑提出诘问的实质是,每个社会缔约者在让渡个人权利而结成国家权力时是否让渡了生命权。但是,契约论没有正确揭示刑罚权的根据。事实上,国家根本不是一个契约,刑罚权的根据是国家统治者的“强力意志”,而不是契约论。正由于他对刑罚权的本质认知有误,才把契约论不恰当地作为死刑观的论证根据。其次,契约论者并不主张废除死刑。契约论者洛克、卢梭不但没有主张废除死刑,还对死刑予以肯定。如,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对个人具有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罪行,包括将其处死的权力。但在政治社会,人们完全把处罚的权力交给社会来行使。政治权力包括判处公民死刑的权力,只要这一切是为了公众福利。

     

    澄清贝卡里亚的死刑观对我国死刑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澄清贝卡里亚死刑观的理论根据,有助于明确中国保留死刑与保障人权并不冲突。由于贝卡里亚以契约论为论据——尽管并不恰当——展开其死刑观的论证,在重新解读他的死刑观时,应追寻契约论者对死刑的态度。事实上,即便宣扬人权思想的契约论者也主张有限地保留死刑。从国际人权公约来看,保留死刑与人权保障也并非截然对立。《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2款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第1条规定:“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只有最严重的罪行可判处死刑。”据此,保障人权没有要求必须废除死刑。

     

        其次,澄清贝卡里亚不主张彻底废除死刑,有助于坚持中国死刑改革的立场。中国当前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一些学者引用贝卡里亚否定死刑合理性的论点作为主张废除死刑的权威论据,却不提他所认可的应当保留死刑的两种例外情形。这可能误导没有全面解读贝卡里亚死刑学说的人们,使他们先入为主地以为贝卡里亚主张彻底废除死刑,形成有失科学的死刑理论,从而在理论上不利于中国坚持保留死刑的立场。相反,澄清贝卡里亚是有限保留死刑论者,能为中国死刑改革保留死刑的立场提供理论支持。

     

        最后,澄清贝卡里亚承认仅对两种情形中的罪犯保留死刑,有助于进一步深化中国死刑改革。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死刑只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贝卡里亚承认的应当保留死刑的两种情况可被视为联合国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最严重的犯罪”。在中国死刑改革大幅削减死刑罪名的趋势下,澄清贝卡里亚并非主张彻底废除死刑,而是有限地保留最严重犯罪的死刑,有助于进一步促进中国死刑改革与国际人权公约相协调,深化中国死刑改革,继续削减死刑罪名,把死刑限制在最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犯罪。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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