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5日电 记者梁捷5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近日审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要求,审查起诉、提请抗诉等六类案件应制作电子卷宗。
该《规定》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共五章十九条,主要规定了电子卷宗的概念、各部门职责分工等内容,为规范电子卷宗的制作、使用以及确保电子卷宗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提供制度保障。有六类案件应当制作电子卷宗: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申请强制医疗、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的案件,报请上级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案件,提请上级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提请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的案件。
据介绍,电子卷宗系统是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子系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包含卷宗制作、内部阅卷和律师阅卷等功能,该系统可以方便案件承办人摘录复制卷宗内容,为领导审批和检委会讨论案件提供全面信息,方便律师阅卷并根据申请提供电子卷宗光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