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温源)国资委、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根据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范围,将国有企业界定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并分类推进改革、分类实施监管、分类定责考核。
《意见》指出,商业类国企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其中,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企,要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为目标,重点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安全效益的有机统一。公益类国企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必要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可以由政府调控;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
根据《意见》要求,国有企业要分类推进改革。商业类国企要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充满生机活力的市场主体。其中,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的商业类国企,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商业类国企,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处于自然垄断行业的商业类国企,要放开竞争性业务,促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公益类国企可采取国有独资形式,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
《意见》提出,要对不同类别国企分类实施监管、分类定责考核。对商业类国企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提高国有资本回报、规范国有资本运作、维护国有资本安全。对公益类国企则要把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作为重要监管内容,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