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布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不断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全面深入参与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构建反避税国际协作体系”,“2017年建立健全跨国企业税收监控机制,分行业、分国别、分地区、分年度监控跨国企业利润水平变动情况,防范国际逃避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教授朱青认为,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以及我国与世界经济高度融合的今天,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必须要考虑税收征管的国际合作,从而为我国高水平双向开放保驾护航。
“当前,国际税收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避税地的广泛存在以及国与国之间税制的差异,大肆进行国际逃避税活动,每年各国因此损失的税收收入高达数千亿美元。”朱青告诉记者,我国是国际逃避税的受害者,甚至是比较严重的受害者之一。因为,目前在我国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已经多达80多万家,这些企业的母公司都在境外,许多都还设在国际避税地。
另外,我国目前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高于周边许多亚洲国家和地区,甚至高过欧洲一些国家。如果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与这些低税国家或地区的关联企业发生交易,那么在技术上很容易利用转让定价将利润转移到这些低税区,从而规避我国的企业所得税。
朱青指出,经合组织(OECD)针对目前国际税收规则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提出了包括强化受控外国公司法规、限制跨国公司利用支付利息或其他财务费用的方式侵蚀税基、防止滥用税收协定、防止人为地规避常设机构的地位等在内的15项行动计划,以应对愈演愈烈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为。
朱青认为,实施这15项行动计划,有利于防止跨国纳税人“双重无税”(double non-taxation)或其他的利润转移行为,从而可以有效地抑制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逃避税行为。目前,这15项行动计划已经得到包括我国在内的二十国集团的大力支持,下一步要做的就是尽快将其落地,即把15项行动计划的内容写进本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之中。
近年来,我国反避税的力度不断加大,转让定价审计调查每个案件平均补税金额2014年达到3068万元,是2005年127万元的24倍,而一次补税上亿元甚至十几亿元的案例也屡见不鲜。“这一方面说明我国反避税的力度和水平都在不断加大,另一方面也说明跨国公司在我国避税的现象也愈演愈烈。”朱青说,作为国际逃避税的主要受害国,我国更应当完善税收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国际逃避税行为。
此外,对付国际逃避税还需要掌握跨国纳税人的境外涉税信息,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建立和完善跨境交易信息共享机制和跨境税源风险监管机制,并计划在2017年建成跨国企业税收监控机制,对跨国公司及其设在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分行业、分国别、分地区、分年度地进行比较研究,随时发现其避税的疑点和动向并及时加以防范。
(本报记者 杨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