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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12月19日 星期六

    原创精神的胜利

    作者:黎原 《光明日报》( 2015年12月19日 04版)

        12月16日,台湾作家琼瑶《梅花烙》著作权维权案终审落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锤定音:驳回各被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即认定于正《宫锁连城》侵犯琼瑶作品《梅花烙》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判令被告方停止侵权,于正向琼瑶道歉,被告方赔偿原告500万元。这个胜利,既属于原创者及原创精神,更属于我国不断发展进步的知识产权。

        尽管经历了近19个月的诉讼过程,困难和波折不断,但在“琼瑶诉于正案”中,业界和知识界达成的共识是牢固的,那就是要全力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抵制一切侵犯知识产权、抄袭他人创意和劳动成果、扰乱文化产业市场秩序的行为。在物质和精神文明都高度发达的今天,每一个民众都应该清楚,这种抄袭行为不但是不道德的,而且可能是违反法律的。“琼瑶诉于正案”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案情典型,它的公正判决,既在法理层面,维护了法律条例的严肃性,又在判例层面,坚持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给此后相关案件的处理带来“标杆”意义。

        对于现今文化产业市场当中屡禁不止的抄袭现象,业界和媒体、学者和普通观众,其实都早有不满。以影视行业为例,作者和制作方当中存在大量“参照”现象。一类是“扒剧”,尤其是“扒美剧”“扒韩剧”;另一类是“裁缝剧”,也就是从许多其他作品中“东抄一段、西挪一篇”。关于抄袭和借鉴的区别,在法律条文上可能难以清晰地界定,但在业内,实际上已经有了具体的、细致的研究。比如,大的构成元素有立意与创意、核心事件与结构、主要人物与人物关系、目的事件与桥段等,小的元素有过场转场方式、重要细节与物件、经典台词等。在有接触的前提下,如果这些元素的组合方式和目的雷同,就可以被视为有抄袭嫌疑。

        这个区别界定当然应该不断地深入讨论,但就目前的“规矩”来看,抄袭的每一种行为,都直指作品的关键创意,都省略了独立脑力劳动的过程,都侵犯并窃取了他人的劳动成果。知识分子向来以独立的思想和品格自立,文人和艺术家向来为佳句偶得、为灵感的闪现而孜孜不倦。因此,现今抄袭盛行的现象,无论是小范围的“参照”,还是大面积地“拿来”,都是原创能力匮乏的表现。

        值得注意的是,除“琼瑶诉于正案”外,还有大量侵犯知识产权的事件因为缺乏重视,受侵犯的一方正当权利仍然得不到有效维护。尤其是在新媒体、自媒体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原创作品被大量抄袭、转载,却很少被尊重署名权,甚至连知情权也无法保障。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任重道远。如果有一天,那些默默无闻的普通作者的著作权也能够得到广泛而有效的保护,那么,原创能力的健康复兴才有可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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