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18日电(记者王逸吟)台湾作家、编剧琼瑶诉于正等五被告侵犯改编权、摄制权案尘埃落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涉案电视剧《宫锁连城》将停播,于正向琼瑶公开赔礼道歉,五被告还将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这桩公案开始于2014年4月。当时,于正编剧并监制的电视剧《宫锁连城》在全国各大电视台陆续播出,因人物关系、主要情节与琼瑶的作品《梅花烙》多处相似,引发了广泛争议。此后,琼瑶将于正和四家制作公司起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2014年12月5日,北京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知名法官宋鱼水亲自宣读了一审结果,认定《宫锁连城》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编权、摄制权,判令五被告停止侵权,于正向琼瑶道歉,被告方共同赔偿500万元。一审宣判后,五被告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2015年4月,北京高院公开开庭二审此案,并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
北京高院审理认为: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琼瑶主张的剧本《梅花烙》的21个情节,在前后衔接、逻辑顺序上已经紧密贯穿为完整的个性化表达。剧本《宫锁连城》虽然在故事线索上更为复杂,但是琼瑶主张的上述情节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均可映射在剧本《宫锁连城》中,即使存在部分情节的细微差别,但是并不影响剧本《宫锁连城》与涉案作品在情节内在逻辑推演上的一致性。琼瑶主张的上述情节,如果以《宫锁连城》中的所有情节来计算,所占比例不高,但是由于其基本包含了涉案作品故事内容架构,以至于受众足以感知到来源于涉案作品,且上述情节是《梅花烙》的绝大部分内容。因此,剧本《宫锁连城》与涉案作品在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琼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改编权。作为改编作品的剧本《宫锁连城》,未经琼瑶许可即被摄制为电视剧,构成对琼瑶所享有的摄制权的侵害。此外,东阳欢娱公司、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星瑞公司作为出品单位对《宫锁连城》剧本进行了共同审查,应承担侵权责任。万达公司作为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制片者,也应对侵犯改编权、摄制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宣判后,琼瑶通过微博发表声明指出:“这是一次历史性、标杆性的宣判,对保护原创,意义深远而伟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