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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11月16日 星期一

    依靠社会力量为失能老人护航

    作者:李崴 《光明日报》( 2015年11月16日 11版)

        老年人尤其是失能老人需要长期专业化照料,但他们中多数属于空巢老人、经济困难人员,无论是身体还是经济都是最弱势的人群,其照料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为让高龄失能老人过上幸福的晚年生活,201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但现有政策的实施效果还难以令人满意,老年人的养老保障还面临很多问题。

        截至2013年,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31亿人,其中失能老人3750万人。失能老人需要全时照顾,但居家养老面临巨大困难。调查显示,95%以上的老人需要社区提供医疗保障服务,但目前全国各地能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社区还很少,即使广东中山市这样的发达地区也仅达到30%,且服务项目还主要是提供家政、送餐等服务,居家护理、医疗康复等针对性强的专业化服务还不能全面展开。

        能收留失能老人的机构也严重不足。即使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广东省,具有一定规模、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也仅有39家。此外,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因缺乏收养失能老人的设施和专业服务人员,只收能自理的老人。绝大多数高龄、失能老人都得不到养老机构的专业化照料。

        由于养老机构没有医疗支撑,现行的医保制度不能解决老人的长期护理问题。老年护理医院虽也担负养老机构的职能,但因其是按照医疗机构注册,无法得到养老床位的财政支持。部分有医保的老年人处于康复期或达到出院标准的,仍将医院当作护理场所,长期住院,不仅占用大量的医疗资源,还导致医疗保险支出激增,加大了医保基金的支付压力。

        很多地方已经关注到这些问题,北京、上海、青岛等发达城市已通过建立护理保险制度,把老年人的护理纳入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内,并以保险形式提供和确保养老服务稳定的资金来源,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来解决高龄失能老人的护理问题。他们的试点取得了一些经验,我认为可以加以总结并逐步推广。

        从国际经验来看,护理保险制度是根据养老护理的需求,要求40岁以上的公民全部加入护理保险,为今后能够得到公共护理服务而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需要得到护理服务时,通过申请和认定,享受护理保险制度所提供的各种服务。护理服务发生的费用,主要由护理保险支付,个人只承担其中一部分。保险费的收取可参照职工和城乡医保的做法,政府、企业、个人共同缴交。目前已经退休的老人,则由政府通过财政专项和彩票收益承担缴费责任,系统全面解决高龄失能老人的养老护理问题。我国可逐步探索,在时机成熟时建立强制性基本护理保险制度。

        在此基础上,应加快推进医养有序融合,解决高龄失能老人“机构养老难”。将分属人社、卫计、民政部门的医疗保险、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支持政策无缝衔接整合,形成支持健康养老产业发展的合力,提高医养结合的老年护理机构的数量。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护理保险定点范围。促进医疗机构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增加老年病床数量。鼓励有实力的民营医院发展老年康复院、老年护理院等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增加高龄失能老人养老床位。对公立养老机构,要明确其为老年患者提供长期医疗护理等服务的功能和任务,完善所需的设施和器械装备,增强服务高龄失能老人的能力。

        同时,还应大力发展社区医养服务,解决高龄失能老人“居家养老难”问题。政府要加大投入,大力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医养服务。充分利用社区医疗机构,发展养老医疗服务体系,鼓励他们将护理服务延伸至高龄、失能老人家庭。

        此外,对养老、护理机构,要从准入、管理、财税等方面建立指标体系;对老人,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健康评估体系和经济社会状况评估体系,根据老年人不同的健康状况、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建立分阶段、分层次、分年龄、分身体状况的养老服务模式。

        (作者系全国政协常委、民革广东省委副主委、广东省政府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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